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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2-7-26
实施时间: 2012-7-26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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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商贸流通主管部门:
  为深入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进一步搞好农村商品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商贸中心建设,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下达2012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中央补助资金的通知》(财建[2012]150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开展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12]22号)精神,现就做好2012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和内容
  (一)“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龙头企业物流配送中心建设改造项目(包括仓储区建设、设施设备、信息化系统)等。
  (二)“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龙头企业乡镇商贸中心建设改造项目(包括店铺装修设计、信息化建设、配送设施等)。
  二、项目申报条件
  (一)物流配送中心。符合商务部 “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物流配送中心建设规范(见附件3),2012年竣工的项目,经验收合格后给予补助。
  (二)乡镇商贸中心。符合《商务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
  乡镇商贸中心建设规范》(见附件4)和《重庆市乡镇商贸综合服务中心建设规范(试行)》(见渝商委发[2011]65号),2012年开业的乡镇商贸中心,经验收合格后给予补助。
  三、项目数量及资金支持额度
  支持项目数量及资金支持额度,根据项目审核情况确定。每个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不含土地)的50%。
  四、项目申报实施程序
  (一)项目申报推荐
  各区县(自治县)要及时向本区县(自治县)范围内“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龙头企业通报本文件精神,按照企业自愿申报的原则,择优选择符合条件的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商贸中心,由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和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联合向市商委、市财政局推荐。
  (二)申报材料
  1、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和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联合推荐文件;
  2、《重庆市2012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物流配送中心建设项目申报表》(附件1)或《重庆市2012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乡镇商贸中心建设项目申报表》(附件2);
  3、“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龙头企业物流配送中心或乡镇商贸中心项目申报材料。具体内容对照项目“建设规范”,详细载明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建设内容、投资概算、资金筹集、项目效益等情况。
  (三)项目审核
  在各区县(自治县)上报推荐的基础上,市商委、市财政局联合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确定拟扶持的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商贸中心项目,并反馈各区县(自治县)。
  (四)项目实施
  各区县(自治县)接市级项目审核确认通知后,及时通知并监督承办龙头企业按照《商务部 “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物流配
  送中心建设规范》、《商务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乡镇商贸中心建设规范》和《重庆市乡镇商贸综合服务中心建设规范(试行)》进行项目建设改造。
  (五)项目验收
  项目建设改造结束后,由承办龙头企业向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财政局出验收申请;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财政局及时受理审核验收材料,并组织验收组对照项目“建设规范”开展现场验收,作出验收结论。区县验收合格项目,由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财政局分别将验收材料报市商委、市财政局备案后,给予项目资金扶持。市商委、市财政局适时组织抽查、复查。对抽查、复查不合格项目,将收回国家项目补助。
  五、项目申报要求
  (一)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支持范围、条件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并按程序上报。对弄虚作假的,将取消该区县(自治县)项目申报资格。
  (二)申报材料应一次性报送齐全,不得中途追加或修改。
  (三)申报企业应对报送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规范性负责,一旦发现弄虚作假,将不予受理。
  (四)各区县(自治县)务必将项目申报材料于2012年8月 15日前报市商委流通处、市财政局企业处。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
  联系人:市商委流通处   张  萍、曹文聪
  联系电话:63852300、63854598
  市财政局企业处  王亚玲
  联系电话:67575321
  附件:1、《重庆市“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物流配送中心建设项目申报表》
  2、《重庆市“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乡镇商贸中心建设项目申报表》
  3、《商务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物流配送中心建设规范》
  4、《商务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乡镇商贸中心建设规范》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相关附件: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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