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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安排政府性资金对民间投资主体实施同等待遇等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2-7-18
实施时间: 2012-7-18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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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行业协会:
  为切实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1〕62号)中,关于“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按规定申请各类财政专项建设资金、政府补助性资金。积极培育为民间投资提供法律、政策、仲裁、咨询、财务等服务的中介组织。投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要做好民间投资监测和分析,及时把握民间投资动态,合理引导民间投资”的规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安排政府性资金对民间投资主体同等对待的通知》(发改投资〔2012〕158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鼓励和引导工程咨询机构服务民间投资的实施意见》(发改投资〔2012〕154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民间投资监测分析和信息引导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2〕1483号)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面贯彻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战略部署
  近年来,我省民间投资发展迅速,在促进经济发展、带动就业、增加税收、繁荣城乡市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11年,全省民间投资共完成1598.32亿元,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已达到41.87%。省第十二次党代会明确要求:要着力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和氛围,把分散的民间资金变成发展资本,把民营企业和非公经济在较短时间内培育发展成为国民经济的半壁江山。
  各市州、各有关部门要全面贯彻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的战略部署,充分认识政府性资金对民间投资的引领促进作用,充分认识工程咨询对民间投资科学决策的支持作用,充分认识信息引导对民间投资分析市场的服务作用。积极利用政府性资金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公共服务、基础设施、传统优势产业链延伸和制造业配套、县域经济发展等领域的投资;积极发挥工程咨询机构在推进民间投资转型升级等方面的专业化服务作用,不断提升民间投资建设项目的质量和效益;积极通过对民间投资的监测分析和信息引导工作,使民间投资主体及时掌握经济运行情况和行业发展动态,减少盲目投资、降低投资风险,全方位支持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二、安排政府性资金对民间投资主体同等待遇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资金安排的政策和投向,对各市州及企业上报的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积极争取国家安排财政预算内资金或专项建设资金支持。在安排地方财政预算内投资和专项建设资金时,对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和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予以支持。在申请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时,对符合条件的民间组织项目,各级财政、发改部门要按照《甘肃省利用国外贷款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08〕47号)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申报,并按规定向国家有关部委提出申请。经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同意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转贷。
  各市州、各有关部门要坚持市场化运作,通过与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等方式,激发民间投资动力。对于在省内设立、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备案、包括民间投资在内的各类创业投资企业,在安排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时,均可以采用参股、融资担保和跟进投资等方式进行扶持。要充分发挥政府的投资引领和杠杆放大作用,引导国家投资和社会资本投向我省重点扶持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
  各市州、各有关部门在安排政府性资金时,要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明确规则、统一标准,对民间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得单独对民间投资主体设置附加条件。要依照政府性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认真审核民间投资主体提出的政府性资金申请,对于符合有关规定、通过审核的民间投资项目,在安排政府性资金时不得歧视。要抓紧制订和修改完善本地区、本部门负责安排的政府性资金管理办法,做好政府性资金监督管理工作,确保政府性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有效。
  三、积极推进工程咨询机构服务民间投资
  各级各类工程咨询机构要对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政策性住房建设、社会事业、商贸流通、国防科技工业等重点领域以及民间资本重组联合和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等重大事项提供全过程、全方位的工程咨询服务。
  要根据民间投资的利益诉求和目标取向,帮助民间投资者优化选择投资项目,合理引导民间投资的投向;要加强相关政策咨询,为民间投资提供可行性研究、融资咨询等决策阶段的咨询服务,并加大对民间投资项目涉及经济安全、公共利益、社会稳定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力度;要按照民间投资者的需求,对民间投资的项目策划、融资方案、风险管理、经营方式、可持续发展等方面提供包括决策、准备、实施、运营在内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四、切实做好民间投资的监测分析
  各市州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本地区民间投资运行情况的动态监测,深入分析本地区民间投资的区域分布特征、行业结构变动、跨区产业转移等情况,认真听取民间投资主体的意见建议,科学判断民间投资发展趋势,及时发现制约民间投资发展的问题和障碍,有针对性地调整完善相关投资政策,引导本地区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本行业民间投资运行情况的动态监测,深入分析本行业民间投资的增长速度、结构变化、资金来源等情况,主动了解民间投资主体的生产经营状况、投资能力、投资意愿等,认真分析本行业相关政策对民间投资的影响,及时发现民间投资面临的困难和问题,适时调整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促进本行业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有关行业协会要全面了解、收集本行业的民间投资信息,做好汇总整理和监测分析工作,及时向有关政府机构反映并向社会发布,并充分发挥好桥梁和纽带作用,帮助民间投资主体与有关政府机构之间、民间投资主体之间加强沟通和交流,引导本行业的民间投资活动。
  五、切实做好民间投资的信息引导工作
  省发改委、财政厅在各自网站的信息公开栏公布有关省级预算内投资和专项建设资金的资金管理办法;公布各类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公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有关信息;适时发布年度中央、省级财政预算内投资及专项建设资金的投资重点、产业导向等信息。要在网站开通信箱,解答有关民间投资政策、项目资金管理、项目申报条件及项目申报程序等政策咨询。各市州发改委、财政局及有关部门也要在政府网或各自网站公开权限内的政府性资金相关信息,并开通信息交流平台。
  各有关部门、各市州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大对民间投资信息的宣传力度,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市场准入标准、国内外行业动态、投资管理规定、项目申报条件和程序等相关信息。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和门户网站,集中公开民间投资信息,设立民间投资信息专栏,方便民间投资主体查询,合理引导民间投资。
  各市州、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及各工程咨询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和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为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 政 厅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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