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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表》的批复
发文文号: 保监复[2003]44号
发文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3-3-6
实施时间: 2003-3-6
法规类型: 保险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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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报我司深圳分公司2003年使用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与费率的申请》(华保报[2003]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使用《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表》,该费率适用于保监复[2002]152号批复的《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2]版》(编号为A0706Z02000C021213--1000);
  二、保监复[2002]152号批复的《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表[2ooe]版》同时废止;
  三、你公司向社会公布本费率表及使用说明时,应在名称前冠以公司名称,不得出现“中国保监会统一制定”字样;
  四、你公司应针对深圳车险市场实际积极开发满足不同层次保险需求的产品。
  附件:《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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