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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0-2011年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国税发[2012]58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5-4
实施时间: 2012-5-4
法规类型: 纳税信用等级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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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推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倡导诚信纳税,增强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和纳税荣誉感,根据《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3]9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2010-2011年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评定范围
  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不包括个体双定户、未做税种登记的纳税人和特殊纳税人。
  二、评定内容
  (一)评定内容: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接受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的情况。具体内容为:
  1.税务登记情况
  (1)设立登记;
  (2)变更登记;
  (3)登记证件使用;
  (4)银行账号报告;
  (5)税务认定情况;
  (6)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情况;
  2.账簿、凭证管理情况
  (1)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情况;
  (2)设置、保管账簿、凭证,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情况。
  3.发票管理情况
  (1)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及使用情况报送;
  (2)税控装置使用情况。
  4.纳税申报情况
  (1)按期纳税申报情况、代收代缴或代扣代缴税款申报情况;
  (2)纳税申报准确情况、代收代缴或代扣代缴税款申报准确情况;
  (3)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涉税信息情况。
  5.税款缴纳情况
  (1)应纳税款按期缴纳情况、代收代缴或代扣代缴税款按期缴纳情况;
  (2)陈欠清理情况。
  6.其他涉税违法情况
  前款内容实行扣分制,基础分为100分,具体分值为:税务登记情况7分;账簿凭证管理情况8分;发票管理情况20分;纳税申报情况25分;税款缴纳情况25分;其他涉税违法行为15分。
  三、评定方法
  国税系统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采用系统评定和人工评定相结合的方法,以系统评定为主,人工评定指标见附件1,并在《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审批表》的备注栏内填写说明。地税系统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方法由地税系统自行确定。
  四、评定标准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按照评定内容分指标计分,设置A、B、C、D四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具体指标及计分标准见附件1。考评分在95(含)以上的,为A级。考评分在60分(含)以上95分以下的,为B级。评定所属期后新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视为B级管理。考评分在20(含)分以上60分以下的,为C级。在评定所属期内解除非正常户不满两年的和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的纳税人一律定为C级。考评分在20分以下的,为D级。纳税人在评定所属期终止时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户的,或在评定所属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进行计分考评,一律定为D级:1、具有涉税犯罪嫌疑,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2、有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的;3、有骗取税收优惠政策、骗取多缴税款等行为的。
  五、评定组织和程序
  (一)评定组织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联合成立湖南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指导和协调全省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日常工作归口纳税服务处。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基层局分别成立基层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工作。
  (二)评定程序
  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坚持依法、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按照统一的评定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并且在评定前须对所管辖的纳税人进行对比清理。对于地税、国税共管的纳税人,首先由主管国税、地税机关分别评定,再按照从低原则,共同确定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对地税机关单独管理的纳税人,以地税机关评定结果为准。
  纳税人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设置不一致的,由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核定。
  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各自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由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按照从低原则共同核定。
  (三)公示、公告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核定的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的纳税人,分别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通过省级税务网站、办税服务厅等渠道进行公示,征求纳税人及社会各界的意见。自公示之日起7日内没有重大异议的,即可确定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评定的A级纳税人。有异议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研究后予以确定等级并告知有关各方。
  评定结束后,主管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通过省级税务网站、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将A、D级纳税人的名单予以公告。
  (四)动态管理
  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实施动态管理。A、B、C级纳税人发生本通知评定标准中所列违法违章行为的,应及时进行扣分处理,符合降级标准的降低为相应的纳税信用等级并及时告知纳税人。
  六、评定时间
  2012年5月102012年5月20日之前,各级国、地税机关在税务网站、网上申报系统以及办税服务厅广泛宣传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相关政策、文件,做好宣传发动,营造弘扬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并完成参加本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纳税人名单审核工作。
  2012年5月202012年5月30日之前,各国税、地税主管税务机关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内容和标准,收集、核查评定资料,对管辖的符合评定范围的纳税人签署初评意见,完成初评工作,形成各等级名单报送县(市、区)级联合评审委员会。
  2012年52012年6月310日之前,县市区级联合评审委员会完成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的初审,并将初审结果报送市州级联合评审委员会。
  2012年62012年7月310日之前:各市州国、地税局联合评审委员会完成对A级纳税人的等级确定;县市区级联合评审委员会完成对B、C、D级纳税人的审批。同时,将《2010-2011年度A级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人备案汇总表》(见附件2)、《2010-2011年度D级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人备案汇总表》(见附件3)以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两种形式一并分别上报省国税局(纳税服务处)、省地税局(纳税服务处)。
  2012年7月102012年7月20日之前,各市州国税局、地税局将汇总全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相关数据的《2010-2011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情况统计表》(见附件4)以及包括主要做法、取得的成效和经验、存在问题与矛盾以及下一步工作思路的总结材料,以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两种形式一并分别上报省国税局(纳税服务处)、省地税局(纳税服务处)。
  2012年7-8月份:省国税局、地税局完成A级纳税人的审核、公示和全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总结、情况通报,纳税信用等级进入动态管理。
  七、激励政策
  (一)对A级纳税人,税务机关可给予以下鼓励:
  1.除专案、举报案件等检查以及发票协查外,自认定A级纳税人之日起两年内免予纳税检查;
  2.自认定A级纳税人之日起,开展纳税评估须经市州局税务机关局长批准,且一年不得超过一次;
  3.按照相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根据纳税人的申请,发票领购次限量放宽至法律法规规定最高限量;
  4.发票用量调整即时审批;
  5.优先办理各类涉税事项;
  6.各地可以根据当地情况采取其他的激励措施。
  (二)对B级纳税人,税务机关除在税务登记、账簿和凭证管理、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款退免、税务检查、行政处罚等方面进行常规税收征管外,重点是加强日常涉税政策辅导、宣传等纳税服务工作,帮助其改进财务会计管理,提高依法纳税水平,提升纳税信用等级。
  (三)对C级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加强管理,并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1.列为税务检查和纳税评估重点对象;
  2.发票的供应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等办法;
  3.纳税人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从严审核、审批;
  4.定期开展纳税辅导;
  5.各地根据情况依法采取其他严格的管理措施。
  (四)对D级纳税人,除可采取上述C级纳税人的管理措施外,税务机关还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强化管理,并可实施以下措施:
  1.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2.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停止其出口退(免)税权。
  八、评定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是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实行等级管理,优化纳税服务的重要依据;也是借以达到守法经营、公平竞争、为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税收环境的重要手段。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提高对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总结以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经验,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与税源管理、税务稽查相结合,作为分类管理、服务和稽查选案的重要依据之一;对于以往纳税信用等级普遍偏低的地区,更要引起本级税务机关的高度重视,认真从征纳双方分析原因,针对问题采取措施,切实做好本地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二)积极沟通配合。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全省各级税务部门要树立全局意识和系统观念,加强国、地税之间的密切配合,积极沟通信息,同时,要在广大纳税人中做好纳税信用等级的宣传工作,将各个等级的评定标准以及奖惩措施告知纳税人,使纳税人明确依法纳税为企业带来的好处,从而积极配合、积极参与、积极支持纳税信用评定工作。
  (三)坚持“两个严格”。此次评定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按照要求,坚持“两个严格”,即严格评定程序、严格评定标准,要结合税收经济分析和纳税评估工作,抓住税收管理的关键环节,富有成效地开展评定工作。要把握好工作进度,各地要先评定A级纳税人,再确定C级和D级纳税人,最后评定B级纳税人。对A级纳税人的评定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对C级和D级纳税人的评定要认真把关,不能扩大化,尽可能减少负面影响,不断提高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不断推动我省税收信用体系建设。
  (四)认真总结完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既是一项经常性工作,也是一个动态管理过程。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总结经验,抓好纳税人动态管理信息的及时交换工作,不断完善纳税信用管理的方式方法,避免造成纳税信用管理的“真空地带”。
  附件: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指标
  2.2010-2011年度A级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人备案汇总表
  3.2010-2011年度D级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人备案汇总表
  4.2010-2011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情况统计表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

相关附件:
附件1-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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