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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长沙市国家税务局长沙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0-2011年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 长沙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5-18
实施时间: 2012-5-18
法规类型: 纳税信用等级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长沙
阅读人次: 466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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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第一稽查局、(第二)稽查局、直属分局、车购税征收征管分局、直属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稽查局:
  现将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0-2011年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湘国税发[2012]5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事项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成立评审工作机构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分别成立由纳税服务部门牵头,税政、征管、法规、稽查、收入核算等部门组成的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市国税局局长李义伯、市地税局局长龙晓清分别担任评审委员会组长。本次评定工作由国税部门牵头,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联合成立评定工作协调小组,成员为梁健、夏媛媛、井晓宇、陈永芳,梁健同志任组长,做好共同评定的组织、领导、协调、总结工作。各区、县(市)国、地税务局要成立相应评审机构,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共同做好本次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
  二、评定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 宣传发动阶段(5月10日-5月22日)
  (一)各级国、地税机关在税务网站、网上申报系统以及办税服务厅(室)广泛宣传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相关政策、文件,做好宣传发动,营造弘扬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
  (二)市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制定实施方案,确定工作日程安排。
  (三)市国税局、地税局分别召开专题工作会议,部署启动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四)各区、县(市)国、地税务局完成参加本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纳税人名单审核工作,确定应参评户数及清册。
  第二阶段 评定实施阶段 (5月23日-7月16日)
  区、县(市)国、地税局:
  (一)各区、县(市)国、地税务局分别对辖区内2010年1月1日前已办理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不包括个体双定户、未做税种登记的纳税人和特殊纳税人)2010-2011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信用等级的评定,确定为A、B、C、D四个等级。
  (二)各区、县(市)国、地税务局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的方式,根据各自的初步评定意见进行共同评审,达成一致意见后,地税部门在国税部门提供的各级《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人备案汇总表》(见省局文件附件2)和A级、D级《2010-2011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审批表》(见市局文件附件1)上盖章确认;国税部门在地税部门提供的各级《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人备案汇总表》和各级分户《2010-2011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盖章确认。
  对于应由省、市局终审的A级信用等级纳税人以及区、县(市)局终审的D级信用等级纳税人,各区、县(市)局在共同评审后将《A级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人备案汇总表》、《D级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人备案汇总表》及分户《2010-2011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审批表》一式两份于6月20日前报市国税局、地税局纳税服务处。
  对于由区、县(市)局终审的B、C级信用等级纳税人,评定工作应于7月16日前完成,将《B级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人备案汇总表》和《C级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人备案汇总表》连同《2010-2011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情况统计表》(见省局文件附件4)报市国税局、地税局纳税服务处。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一)市国税局、地税局于2012年6月下旬分别召开市级局评审会,由纳税服务部门牵头,组织税政、征管、法规、稽查、收入核算等部门逐户对各区、县(市)局经初评上报的A级纳税人2010-2011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审核,确定提交联席会议审核名单。
  (二)市国税局、地税局于2012年7月上旬召开联席会议,对A级纳税人信用等级进行共同评审,根据达成一致意见的A级纳税人名单,在分户《2010-2011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盖章并附《A级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人备案汇总表》、《D级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人备案汇总表》于2012年7月10日前上报省国税局、地税局。
  第三阶段 汇总总结阶段 (7月17日-9月30日)
  (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汇总各基层局上报的《2010-2011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情况统计表》,归纳总结工作中的主要做法、取得的成绩经验、存在的问题与矛盾以及下一步的工作思路,在7月20日前将统计表及评定工作总结分别上报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纳税服务处。
  (二)2012年7-8月份,省国税局、地税局完成A级纳税人的审核、公示和全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总结、情况通报,纳税信用等级进入动态管理。
  (三)各区、县(市)国、地税务局应对经省局审批通过的A级信用等级纳税人名单在各自的办税服务厅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及时组织复核。
  (四)A级信用等级纳税人的授牌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国税、地税局要提高认识,认真学习省局相关文件精神,严格按照省、市局要求及时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要通过开展2010-2011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鼓励和弘扬诚信纳税行为,营造“依法纳税光荣、偷逃骗税可耻”的社会氛围,引导和促进纳税人不断提高税收遵从度;通过联合评定,比对征管户清册,清查漏征漏管,加强税源监控,不断促进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
  (二)各级国税、地税局要严格按照评定办法规定,认真评定每一户纳税人的信用等级,对A级纳税人的评定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必要时各局评审委员会可实地核查或抽查,对C级和D级纳税人的评定要严格把关,不能扩大化,尽可能减少负面影响,做到统一标准、公平公正,确保每一户纳税信用等级与其履行纳税义务表现相符。同时,要加强国、地税之间的沟通协调,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尤其在对共管户评定过程中,相互尊重,实事求是,努力提高评定质量和效率。
  (三)各区、县(市)国、地税务局分别上报市国税、地税局的《A(D)级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人备案汇总表》中的纳税人名称(必须与工商执照一致)、法人代表、序号必须保持一致,分别以纸质和电子文档形式上报市国税、地税局纳税服务处。
  (四)各区、县(市)国税局在传递纸质审批资料的同时,必须做好税收综合管理系统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模块的评定工作,各税源管理部门负责评定指标打分信息和初评意见录入,评审委员会负责复审(终审)意见的录入。
  (五)各级国税部门在评定结果的应用时,可自行在税收综合管理系统中查询。
  附件:2010-2011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审批表
  长沙市国家税务局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相关附件:
2010-2011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审批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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