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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陕地税发[2012]64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7-13
实施时间: 2012-8-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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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我省企业所得税专业化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规定,结合我省企业所得税管理状况,省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专业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2号)、《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是针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特殊申报项目实施的专业化管理。通过对企业年度申报的不征税收入、递延收入、境外所得及税收抵免、资产损失、亏损弥补、所得税优惠项目等证据资料的完整性和与有关政策的符合性进行统一审核,达到对企业所得税税基和减免情况实行管理控制的目的。
  第三条 本办法按照管理程序分为后续管理任务的发起和实施、后续管理审核的内容、后续管理审核结果的处理三个部分。
  第二章 后续管理任务的发起和实施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期结束后,后续管理工作开始启动。由各市地税局对企业所得税申报管理系统集中的申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调取企业自行申报不征税收入、递延收入、境外所得及税收抵免、资产损失、亏损弥补、所得税优惠项目的企业名单,向辖区内主管税务机关发起后续管理审核任务。
  第五条 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对上级发起的后续管理审核任务具体实施审核。审核工作主要包括案头审核和延伸审核两个部分。案头审核专指资料完整性审核,即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案头审核内容,审核特殊申报项目的证据资料是否齐备、有效。延伸审核专指政策符合性审核,即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延伸审核内容,审核申报表间逻辑关系是否正确,特殊申报项目的证据资料是否与申报项目相关,有关数据计算是否准确,是否符合规定的享受政策的范围、标准等。对于已在汇算清缴期间按照所得税减免税管理规定及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管理规定,报送了相关资料并完成备案的所得税优惠项目和递延收入项目,后续管理为对企业申报时报送备案资料的延伸审核。
  第六条 各市地税局负责对其发起的后续管理审核任务进行统一部署和业务指导,督促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及时组织审核工作。
  第三章后续管理审核的内容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包括以下项目:
  (一)特殊类型收入项目,包括:不征税收入、递延收入、境外所得及税收抵免。
  (二)特殊类型扣除项目,包括:税前扣除资产损失、税前亏损弥补。
  (三)所得税优惠项目,包括《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陕地税公告2012年 号)文件中规定的所有事先备案和事后备案管理项目。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入备案类管理的税收优惠项目。
  第一节 不征税收入
  第八条 不征税收入的后续管理主要包括以下项目和审核内容:
  财政拨款的审核:
  (一)案头审核内容:
  对于填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申报表的,主要审核是否具备以下证据资料:
  1、拨款单位性质的相关资料证明;
  2、接收拨款单位性质(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的相关资料证明;
  3、拨付资金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资料;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对于填报查账征收企业申报表的,主要审核是否具备以下证据资料:
  1、该财政性资金的拨付资金文件;
  2、财政部门或资金拨付部门对该财政性资金的专项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对该财政性资金以及对应支出单独管理的证明材料。
  (二)延伸审核内容:
  对于填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申报表的,主要审核以下要点:
  1、审核财政拨款对象是否符合规定;
  2、审核财政拨款来源是否符合规定;
  3、审核财政拨款是否纳入预算管理;
  4、审核财政拨款对应的成本费用是否单独核算;
  5、审核财政拨款对应的支出是否未作为成本、费用、折旧、摊销等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6、审核申报财政拨款收入和对应支出金额是否正确。
  对于填报查账征收企业申报表的,主要审核以下要点:
  1、审核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收入和对应的支出是否单独核算;
  2、审核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支出是否未作为成本、费用、折旧、摊销等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审核取得该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5年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是否按规定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6年的收入总额,后续支出相应扣除;
  4、审核申报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收入和对应支出金额是否正确。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审核:
  (一)案头审核内容:
  主要审核是否具备以下证据资料:
  1、国务院或省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下发的批准该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文件;
  2、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
  3、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
  4、规定收费上缴财政的文件;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延伸审核内容:
  1、审核收费凭据是否使用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票据;
  2、审核收费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
  3、审核企业的收费票据,有无擅自变更收费单位、收费项目名称、收费对象、收费范围、收费环节、收费期限以及收费性质,混淆征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的行为;
  4、审核是否收取已明令取消、停止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将上述收费项目变更名称继续收取的;
  5、审核申报行政事业性收费金额是否正确。
  政府性基金的审核:
  (一)案头审核内容:
  主要审核是否具备以下证据资料:
  1、该政府性基金收取的相关批准文件或规定;
  2、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事机构同级财政部门或经同级财政部门委托收款的文件;
  3、规定该政府性基金收入上缴财政的文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二)延伸审核内容:
  1、审核收款票据是否为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
  2、审核收费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
  3、审核有关支出是否未作为成本、费用、折旧、摊销等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4、审核申报政府性基金收入和对应支出金额是否正确。
  第二节 递延收入
  第九条 递延收入的后续管理主要包括以下项目和审核内容:
  递延性债务重组收入的审核:
  (一)案头审核内容:
  主要审核是否具备以下证据资料:
  1、债务重组总体情况的说明,包括重组商业目的的说明;
  2、债权债务的原始合同或协议,相关收付款凭证;
  3、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法院裁定书,相关收付款凭证;
  4、符合特殊重组业务的情况说明。
  (二)延伸审核内容:
  1、审核是否符合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
  2、审核申报债务重组所得计算是否正确。
  债转股分期确认所得的审核:
  (一)案头审核内容:
  主要审核是否具备以下证据资料:
  1、债转股总体情况的说明,包括重组商业目的的说明;
  2、债权债务的原始合同或协议,相关收付款凭证;
  3、债转股的合同或协议、法院裁定书,相关收付款凭证;
  4、企业转换股权公允价格证明;
  5、工商部门及有关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
  (二)延伸审核内容:
  1、审核是否符合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
  2、审核债权转股权业务是否确认了所得或损失;
  3、审核申报债务重组所得计算是否正确。
  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的审核:
  (一)案头审核内容:
  主要审核是否具备以下证据资料:
  1、政府有关搬迁的行政决定文件、公告或其他证明文件;
  2、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达成的搬迁协议、企业搬迁计划;
  3、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自行处置相关资产收入,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的相关凭证。
  (二)延伸审核内容
  1、审核是否为符合条件的政策性搬迁收入;
  2、审核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是否真实完整,有无隐匿、混淆政策性搬迁与一般性搬迁收入;
  3、审核企业政策性搬迁支出是否真实、合理、准确;
  4、审核申报政策性搬迁收入金额是否正确。
  第三节 境外所得及税收抵免
  第十条 境外所得及税收抵免的后续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审核内容:
  (一)案头审核内容:
  主要审核是否具备以下证据资料:
  1、与境外所得相关的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
  2、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需提供:境外分支机构会计报表、境外分支机构所得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计算过程及说明资料、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有关分支机构审计报告等;
  3、取得境外股息、红利所得需提供:说明投资关系的证据资料、被投资公司章程、境外企业有权决定利润分配的机构做出的决定书等;
  4、取得境外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所得需提供: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资料及计算过程、合同协议等;
  5、享受税收饶让抵免的需提供:本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在境外所获免税及减税的依据及证明、企业在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参股比例等情况的证明文件、间接抵免税额或者饶让抵免税额的计算过程、由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财务报表;
  6、采用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限额的需提供: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需提供企业申请及有关情况说明、来源国(地区)政府机关核发的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和证明;取得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需提供企业申请及有关情况说明、符合可抵免税额条件的股权证明文件或凭证。
  (二)延伸审核内容:
  1、审核境外分支机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是否符合规定;
  2、审核居民企业收到境外投资性所得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是否符合规定;
  3、审核境外分支机构的亏损额弥补是否正确;
  4、审核居民企业间接抵免负担税额计算是否正确;
  5、审核本年度境外所得抵免税扣除限额和实际抵免境外税额是否符合有关税收规定,计算的金额是否正确;
  6、审核本年度抵补的以前年度的境外所得已缴税款期未余额是否超过税法规定的可抵免期限;
  7、审核企业是否有将不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额予以抵免的情况;
  8、审核税收饶让抵免的应纳税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9、审核境外盈利弥补境内亏损税款处理是否正确;
  10、审核企业“投资收益”明细科目是否存在境外被投资企业当年未分配利润或股息情况,并根据情况判断是否视同股息分配额计入该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通过企业对外收汇情况,判断是否存在对外投资或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所得但未按规定申报的问题。
  第四节 税前扣除资产损失
  第十一条 税前扣除资产损失的后续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审核内容:
  (一)案头审核内容:
  主要审核是否具备以下证据资料: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申报资料是否齐全;
  2、《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陕地税公告2011年第2号)要求报送的清单申报表和专项申报表等申报资料;
  3、要求出具鉴证材料的损失项目的中介机构鉴证材料。
  (二)延伸核查内容:
  1、审核企业资产损失是否按规定已进行了会计处理;
  2、审核企业在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否来源于企业拥有或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
  3、审核企业发生的损失是否按照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4、审核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部分收回时,是否计入当期收入,计缴所得税;
  5、审核企业发生的损失是否按税收规定在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
  6、对关联方之间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审核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存在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的商业安排;
  7、审核申报资产损失金额是否正确。
  第五节 税前弥补亏损
  第十二条 弥补亏损的后续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审核内容:
  (一)案头审核内容:通过企业报送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等附报资料,结合弥补亏损台账,审核企业本年度亏损、以前年度亏损逻辑关系是否正确,弥补亏损年限是否正确。
  (二)延伸审核内容:
  1、审核是否存在境内所得弥补境外营业机构亏损问题;
  2、审核合并分立企业转入的可弥补亏损是否按规定比例计算;
  3、审核取消合并纳税后汇总在企业集团尚未弥补的亏损是否按规定进行处理;
  4、审核申报弥补亏损金额是否正确。
  第六节 所得税优惠项目
  第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依据《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陕地税公告2011年第12号)、《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陕地税公告2012年第 号)规定进行备案资料的收集和备案管理工作。企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对已备案的所得税优惠项目进行后续管理延伸审核。
  第十四条 事先备案所得税优惠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延伸审核内容: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优惠
  1、审核企业报送要求享受减免税的农林牧渔项目是否属于税法规定项目范围;
  2、审核是否对所从事项目的种类、流程、协议、证书等作出具体说明;
  3、审核是否有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4、审核企业从事的税收优惠项目和其它项目是否分开核算,期间费用是否按规定进行分摊;
  5、审核对减免的增值税是否计入“营业外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
  6、审核申报的减免所得金额是否正确。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减免优惠
  1、审核企业所从事的项目是否是《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符合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及国家投资管理相关规定,于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2、审核企业是否在该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营(包括试运营)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报送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及其他有关资料;
  3、审核该项目的税收优惠是否从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开始计算;
  4、审核企业从事不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取得的所得,是否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5、审核企业所从事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否属于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6、审核企业所享受的减免税优惠项目是否在减免税优惠期限内发生转让或受让;
  7、审核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变化或因《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调整,不再符合规定的减免税条件的,是否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报告并停止享受优惠,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8、审核申报的减免所得金额是否正确。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减免优惠
  1、审核企业所从事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是否属于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技术改造、海水淡化以及清洁发展机制等项目;
  2、审核企业所从事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是否符合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及国家投资管理相关规定;
  3、审核企业是否在该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营(包括试运营)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4、审核企业是否从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开始计算税收优惠;
  5、审核企业同时从事不属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范围内的项目取得的所得,是否与享受优惠的项目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6、审核企业所享受的减免税优惠项目是否在减免税优惠期限内发生转让或受让;
  7、审核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是否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报告并停止享受优惠,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8、审核申报的减免所得金额是否正确。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优惠
  1、审核企业是否为居民企业;
  2、审核企业技术转让的范围,是否在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着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范围之内,转让的是否为所有权或5年以上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
  3、审核企业技术转让收入是否包含了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是否包含了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
  4、审核企业是否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
  5、审核企业向境外转让的技术是否未在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范围内;
  6、审核受让企业技术的关联方是否不属于企业能直接或间接全资控股的关联方;
  7、审核申报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计算是否准确。
  (五)企业综合利用资源产品收入减计应税收入优惠
  1、审核企业从事非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取得的收入与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取得的收入是否单独核算;
  2、审核企业产品是否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所列资源为产品原料,并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
  3、审核企业产品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
  4、审核申报的减计收入金额是否正确。
  (六)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动漫企业减免税优惠
  除审核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动漫企业资质证书是否符合规定外,还需延伸审核以下内容:
  对于申报软件企业减免税:
  1、审核企业大学专科以上人员、研发人员比例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2、审核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比例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3、审核主营业务是否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监测证明材料、《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4、审核是否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
  5、审核是否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6、审核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税款作为不征税收入是否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7、审核获利年度的确认是否正确;
  8、审核职工培训费用是否单独核算并按实际发生数据实扣除;
  9、审核申报的减免税金额是否正确。
  对于申报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税的:
  1、审核企业大学专科以上人员、研发人员比例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2、审核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比例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3、审核主营业务是否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4、审核是否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集成电路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
  5、审核是否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6、审核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税款作为不征税收入是否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7、审核获利年度的确认是否正确;
  8、审核职工培训费用是否单独核算并按实际发生数据实扣除;
  9、审核申报的减免税金额是否正确。
  对于申报动漫企业减免税的:
  1、审核动漫产品收入、研究开发费用比例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2、审核企业大学专科以上人员、专业人员、研发人员比例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3、审核是否具备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相应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
  4、审核重点动漫企业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5、审核申报的减免税金额是否正确。
  对于申报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税的:
  1、审核线宽标准、投资额与申报享受的优惠类别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2、审核获利年度的确认是否正确;
  3、审核制造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比例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4、审核企业大学专科以上人员、研发人员比例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5、审核是否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
  6、审核是否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是否具有与集成电路生产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7、审核申报的减免税金额是否正确。
  (七)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优惠
  1、审核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2、审核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研究开发费用是否按规定单独核算;
  3、审核企业大学专科以上人员、研发人员比例是否属实;
  4、审核申报的减免税金额是否正确。
  (八)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免税优惠
  1、审核企业是否从事属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规定的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
  2、审核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是否在规定的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含所辖区、县(县级市)等全部行政区划)内;
  3、审核企业是否具有法人资格,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有无违法行为;
  4、审核企业大学专科以上人员比例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5、审核企业从事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6、审核企业是否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且其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7、审核企业优惠期限是否超出规定期限;
  8、审核申报的减免税金额是否正确。
  (九)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1、审核转制时间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2、审核是否属于转制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范围;
  3、审核企业申报的减免税金额是否正确。
  (十)小型微利企业低税率优惠
  1、审核企业是否为能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居民企业;
  2、审核企业所从事行业是否属于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3、审核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4、审核申报的减免税金额是否正确。
  (十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1、审核企业是否为能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居民企业;
  2、审核企业是否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研发活动是否真实发生,是否经过公司管理机构批准;
  3、审核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是否正确;
  4、审核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额是否正确。
  (十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工资加计扣除优惠
  1、审核残疾人员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范围;
  2、审核是否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上岗工作;
  3、审核是否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4、审核是否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审核加计扣除工资的范围是否符合规定;
  6、审核申报的工资加计扣除额是否计算正确。
  (十三)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抵免所得优惠
  1、审核创投企业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暂行办法》规定,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
  2、审核创投企业是否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合格;
  3、审核创投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是否合法有效,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和资产总额是否符合规定条件;
  4、审核股权投资持有时间是否满2年(24个月);
  5、审核申报抵扣的创投企业股权投资额和抵扣额是否正确。
  (十四)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优惠
  1、审核采用加速折旧或摊销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是否属于税法规定范围内允许加速折旧或摊销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2、审核企业报送的资产明细表,对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固定资产,应逐项计算分析其最低折旧年限是否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
  3、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分析已使用年限,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
  4、审核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折旧、摊销年限是否进行过变更;
  5、企业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除特殊规定外,是否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6、审核申报的折旧、摊销额是否正确。
  (十五)企业购置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优惠
  1、审核企业购置的设备是否属于《目录》范围内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
  2、审核企业专用设备是否投入使用;
  3、审核申请抵免的起始年度与购入并实际投入使用年度是否一致;
  4、审核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是否为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审核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是否申请了享受优惠;
  5、审核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是否含增值税,是否按规定减除有关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调试等的费用;
  6、承租方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专用设备,审核是否在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届满时发生所有权转移;
  7、审核当年应纳税额的计算是否按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扣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有关税收优惠规定以及税收过渡优惠规定减征、免征税额后的余额口径计算;
  8、审核申报抵免的金额计算是否正确。
  第十五条 事后备案所得税优惠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延伸审核内容:
  (一)国债利息收入和其他债券利息收入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1、审核是否为中国中央政府或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
  2、审核是否为持有至兑付期的国债利息收入或实行国债净价交易取得的《国债净价交易交割单》上注明的利息收入;
  3、审核有关债券是否经有权部门核准发行;
  4、审核有关债券利息收入是否属于国家规定减免税的范围;
  5、审核申报的免税利息收入金额是否正确。
  (二)符合条件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优惠
  1、审核是否包含了居民企业之间的债权性的投资收益;
  2、审核是否包含了居民企业对非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收益;
  3、审核是否包含了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而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
  4、审核享受免税的投资收益是否包含了股权投资转让所得;
  5、审核投资方或被投资方如属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居民企业,是否提供了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类似证明材料;
  6、审核投资方或被投资方如属于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是否提供了国外注册证件复印件或类似证明材料以及关于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在中国境内的说明材料;
  7、审核申报的免税投资收益金额是否正确。
  (三)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税优惠
  1、审核是否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2、审核是否获得免税资格认定;
  3、审核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是否为“合格”;
  4、审核免税资格是否在5年的有效期内;
  5、审核是否属于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
  6、审核是否从事营利性活动,营利性活动和非营利性活动会计上是否分开核算,对应的期间费用是否进行合理分摊;
  7、审核申报的免税非营利组织收入金额是否正确。
  (四)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
  1、审核被投资方是否有资格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经营业务;
  2、审核是否确实为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
  3、审核申报的免税证券投资基金收入金额是否正确。
  第四章 后续管理审核问题的处理
  第十六条 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年分户建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后续管理一户式台账》,对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的所有后续管理项目进行登记,发现问题的项目要有审核说明材料。
  第十七条 各市地税局每年对发起审核的内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情况,以及发现的问题,要对照《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一户式台账》和审核说明材料进行必要的复核工作,复核后由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统一对审核问题进行进一步处理。
  第十八条 后续管理审核中发现问题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审核中发现企业未能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应责令企业限期补正。
  (二)审核中发现需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所得税的问题,应责令企业限期补缴税款、滞纳金。
  (三)审核中发现企业不满足税收减免条件的,应立即取消其享受的减免优惠,并按规定恢复征税,其中对于已通过相应资质认定机构认定的减免税企业,应同时向认定机构同级地税机关书面反映。
  (四)审核中发现企业提供虚假证明资料,问题性质严重或案情复杂的,应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进一步处理。
  第十九条 后续管理审核工作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做好《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一户式台帐》和企业申报资料的归档保管和管理台账的维护工作,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归纳总结,不断改进企业所得税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条 以上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指省直属税务分局、各市直属税务分局、县(区、市)地方税务局。各市地税局应根据本办法,本着简便实用、责任清晰、管理严密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省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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