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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湖北省物价局关于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对矿产开采业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价法规[2012]124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8-15
实施时间: 2012-8-1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3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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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地税局:
  根据《湖北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省政府345号令)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民族自治地方依法享有自治权的规定,经省政府批复,现对你县矿产开采业征收价格调节基金通知如下:
  一、同意对部分矿产品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品种及标准为:
  (一)煤炭、水泥配料用沙岩(含铁),每吨9元;
  (二)重晶石,每吨6元;
  (三)硫铁矿、石煤、方解石,每吨3元;
  (四)高岭土、石英石,每吨2元。
  二、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按照缴纳人当期销售矿产品的数量和相应的征收标准计算应缴数额。
  三、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由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地方税务机关在征收资源税时一并征收,统一开票入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地税局根据省政府345号令和《湖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保证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应征尽征、规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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