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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保监发[2002]99号
发文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2-9-30
实施时间: 2002-1-1
法规类型: 保险其他法规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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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公司、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继续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的复函》(财综[2001]86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590号)的规定,结合保险业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收费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业务监管费的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
  (一)收费范围。
  1.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成立的各类商业保险公司;
  2.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成立的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
  3.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
  4.由中国保监会负责管理的其他保险公司和机构。
  (二)收费标准。
  1.财产险、人身意外险、短期健康险业务按当年自留保费收入的2‰收取;
  2.长期人寿险、长期健康险业务按当年自留保费收入1.2‰收取;
  3.保险中介机构按当年代办保险业务营业收入的2‰收取;
  4.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按每年每个代表处2万元定额收取。
  二、保险业务监管费的上缴方式和计算方法
  (一)各保险公司保险业务监管费采取按季预缴、年终清缴的方式,由各保险公司法人机构统一汇缴。计算方法为:各保险公司先以上年自留保费数为基数计算本年缴费额,按季度平均缴纳,与当年应缴监管费差额部分待年终决算后清缴。
  年度缴费总额不足5万元的,采取一次性预缴、年终清缴的方式。
  (二)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业务监管费采取按年度一次性预缴、年终清缴的方式。计算方法为:以上年营业收入为基数计算本年缴费额,一次性预缴,与当年应缴监管费差额部分待年终决算后清缴。
  (三)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保险业务监管费采取每年按定额标准一次性上缴的方式。
  (四)保险业务监管费的缴费单位计算到“元”位。我会凭银行收款进账单开据收费专用发票。
  三、保险业务监管费的上缴时间
  (一)按季度上缴的时间为每季初月10日前;
  (二)一次性上缴的时间为每年3月30日前;
  (三)年终清缴时间不得晚于次年3月30日。
  四、保险业务监管费上缴银行账户
  户名:保监会--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账号:7112410189800000130
  开户行:中信实业银行东单支行
  五、2002年保险业务监管费未缴或未按规定缴纳的单位,请在10月20日前办理完上缴(补缴)手续。
  六、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1999年中国保监会下发的《关于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的通知》(保监发[1999]2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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