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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银行邮政基层网点代理保险业务资格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保监复[2002]123号
发文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2-11-12
实施时间: 2002-11-12
法规类型: 保险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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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石家庄保监办:
  《关于银行邮政基层网点代理保险业务资格问题的请示》(保监冀发[2002]13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兼业代理机构可以核准到银行支行、邮政支局以下的基层网点。
  二、保险公司在严格遵守保险监管法律法规的同时,还应遵守我国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依法经营。如果银行、邮政基层网点代理的保险公司与其所属支行或支局一致,你办只给支行或支局核发许可证的,你办应与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如果没有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认同,保险公司应当按基层网点申办兼业代理许可证,并根据工商管理规定,办理营业执照增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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