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水费滞纳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价环资规[2012]125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8-13
实施时间: 2012-8-13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378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近来,省物价局陆续接到电话,咨询水费滞纳金政策。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修订〈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708号)规定,“将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1810号)第三十条中‘接到水费通知单15日内仍不交纳水费的,按应交水费额每日加收5‰滞纳金’-的规定删去。”
  《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暂行)通知》(鄂价能交[2001]339号)第二十九条所依据的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已作修订,各地供水企业不得再依据《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暂行)通知》(鄂价能交[2001]339号)第二十九条收取水费滞纳金。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查补个人所得税加收滞纳金有关问题 深地税发[2003] 2003/2/25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关于对南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 2024/4/18
浙江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 浙财综[2012]27 2012/5/1
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 法释[2012]9号 2012/7/12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厦门市鼓励民营企业发展的若 厦国税函[2000] 2000/5/12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以欠税和滞纳金抵减出口退税款有关 川国税发[2006] 2006/12/1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以出让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契税纳税 吉地税函[2010] 2010/8/2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厦地税发[2012] 2012/3/13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查补企业转让代持限售股有关企业所 琼地税函[2012] 2012/11/19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学生公寓太阳能热 闽价函[2013]26 2013/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