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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水费滞纳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价环资规[2012]125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8-13
实施时间: 2012-8-13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4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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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近来,省物价局陆续接到电话,咨询水费滞纳金政策。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修订〈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708号)规定,“将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1810号)第三十条中‘接到水费通知单15日内仍不交纳水费的,按应交水费额每日加收5‰滞纳金’-的规定删去。”
  《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暂行)通知》(鄂价能交[2001]339号)第二十九条所依据的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已作修订,各地供水企业不得再依据《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暂行)通知》(鄂价能交[2001]339号)第二十九条收取水费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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