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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地税发[2012]34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4-17
实施时间: 2012-4-17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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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洋浦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稽查局,省局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规定,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现就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强化汇缴,促进收入的增长
  各单位要把汇算清缴作为促进组织收入工作的重要措施,高度重视、认真对待,成立由局长或分管企业所得税的副局长担任组长的汇算清缴领导小组,强化汇缴工作,有效促进收入的增长。
  各单位要加大汇算清缴工作力度,对辖区内应参加汇算清缴的企业(除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和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外)及时进行提醒、督促,确保今年汇算清缴率达到95%以上。    省局将对今年的汇算清缴工作进行专项巡查,汇算清缴结束后将对此项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二、做好纳税服务和内部业务培训工作
  (一)做好对外政策宣传及纳税服务工作
  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如网站、电视、报纸、12366热线、短信平台等,多渠道地开展企业所得税政策宣传;聘请注册税务师等专业人士或安排业务骨干,开展现场政策宣讲、讲解和提供咨询服务。为企业提供汇算清缴政策宣传、指导、咨询等优质服务。
  今年开始实行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附送汇算清缴鉴证报告制度,应作为宣传重点。各单位必须在纳税服务大厅及相关宣传媒介告知纳税人,在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同时,附报中介机构鉴证报告。
  (二)组织开展企业所得税征管人员业务培训
  各单位要组织好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一线人员的政策培训和业务学习,促使税务干部全面掌握所得税政策和管理规定,为深入做好汇算清缴工作奠定基础。培训的重点内容包括:2011年汇算清缴工作的要求、汇算清缴申报表审核要求,税收优惠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报备管理业务等政策规定。
  三、全面开展企业所得税管户情况清理工作
  针对目前全省存在的企业所得税管户不清、漏征漏管等问题,以汇算清缴为契机,彻底清查地税征管企业所得税业户情况,将其全部纳入税费征管系统进行规范化管理。为此,省局将在税费征管系统中开发相关模块,对地税负责征管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进行标注确认。具体要求如下:
  (一)以主管分局(所)为责任单位,对省局税费征管系统中的企业进行清理,全面清理系统中属于地税负责征管的企业,并在系统中注明“企业所得税地税户”标示。在清理登记的基础上,建立管理台账。
  (二)新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在纳税服务厅录入系统环节,必须确认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属地税负责管理的企业,务必在系统中注明“企业所得税地税户”标示。对新增管户建立管理台账。
  (三)各责任单位要组织人力对未录入系统的漏征漏管户,进行彻底的调查清理,及时将此类企业的基础资料录入系统,纳入正常征管范围,实行规范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此部分企业要及时纳入正常管户管理台账。
  (四)各单位在清理过程中,应注意区别正常管户及临时管户,外来临时经营业户或同一名称不同识别号的企业通过“企业登记类型”进行区分。对临时经营业户建立管理台账。
  各单位应于4月底前完成此项工作。省局从5月份起,将组织对管户清理登记工作进行检查,并对检查情况予以通报。
  四、从严做好年度纳税申报资料审核工作
  (一)为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质量,规范纳税申报行为,今年全省地税管户开始实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附送汇算清缴鉴证报告制度和资产损失鉴证报告制度。
  凡存在以下事项的企业,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必须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
  1、当年亏损额超过10万元(含)的企业,附送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
  2、当年弥补亏损的企业,附送所弥补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以前年度已就亏损额附送过鉴证报告的不再重复附送;
  3、当年享受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附送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额的鉴证报告;
  4、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后,附送该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鉴证报告;
  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需要附送有关中介机构鉴证报告的事项。
  对其余企业,鼓励提供中介机构鉴证报告。未按规定附送中介机构鉴证报告的,将作为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的重点。
  凡在我省注册的具有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均可按规定为企业出具鉴证报告。由企业自愿、自主选择中介机构,税务机关一律不得指定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应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实做好汇算清缴鉴证报告;如发现存在违规操作或鉴证报告数据虚假,造成税款流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取消其出具汇算清缴鉴证报告资格。
  (二)各单位应认真组织纳税申报的审核工作。一是对网报部分的审核;二是纳税服务厅受理人员对上门申报(纸质申报)的年度纳税申报表逻辑性和有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的审核;三是组织业务骨干,对上门申报(纸质申报)资料重点抽查、核实。
  (三)各单位应将没有附送中介机构鉴证报告、长亏不倒、享受税收优惠和发生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的企业,作为审核重点,确保汇算清缴工作质量和效率。
  五、积极催报催缴,有效促进收入增长
  (一)各单位受理企业的年度纳税申报资料后,对已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缴税款的企业,要积极催报催缴,督促企业在年5月31日前缴纳应补税款,促进收入的增长。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无法在汇算清缴期间补缴税款的,可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二)各单位对应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而未进行汇算清缴的,或年度申报存在应补缴税款而未按规定补缴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及时做好汇算清缴数据录入、分析和总结上报工作
  各单位不再使用“涉税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系统”进行数据录入、统计,但必须组织人力将上门申报的纳税资料录入省局税费征管系统,以便通过税费征管系统获取汇算清缴相关数据。
  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单位应认真研究、分析汇算清缴数据,查找所得税日常管理、预缴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对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应及时研究分析及反馈,并提出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堵塞征管漏洞,不断提高征管质量。
  各市(区)、县地税局应认真总结汇算清缴工作情况、存在问题和经验教训等,撰写总结报告,并于    6月20日前报送省局所得税处。报送路径:FTP/省局/所得税处/2011年度汇算清缴
  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和相关分析(必须如实统计应补应退税款,汇缴实际入库数;汇算清缴占全部管户比例等。);
  (二)企业所得税税源结构分布情况:
  (三)收入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
  (四)企业所得税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
  (五)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工作经验、问题及建议等。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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