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 > 工商其他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代收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综[1999]1073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1999-8-11
实施时间: 1999-8-1
法规类型: 工商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49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工商分局:
  现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代收代缴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监察部、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1999年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经与人民银行北京营业部商定,对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收取的集贸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以下简称“两费”)试行由银行代收的管理办法。
  二、本暂行办法仅限于本市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及在有形市场有固定摊位的经营者缴纳的“两费”除此以外的收费,仍按原办法实行当场收缴。
  三、本市有关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作为“两费”的代收人。
  四、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属执收单位应与向银行缴纳“两费”的缴纳人签订缴费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五、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及所属执收单位根据《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以下简称缴款人)作出收取“两费”的缴款决定。
  六、“两费”的缴款人应持有效身份证件到银行营业网点开立银行帐户,并将帐号及身份证号报送所在工商所。
  七、每月5日,工商所将缴款人帐号、身份证号及所缴费额汇总,通过金网传递到所在工商分局,各工商分局将数据汇总后传送市工商局。
  八、市工商局将各工商分局所报的资料汇总,通过网络传送到开户银行,开户银行根据接收到的资料以纸化方式从缴款人帐户中进行批量划转,并将划转款项转入市工商局银行帐户,市工商局于月末五日内将收到款项上缴市财政专户。
  九、银行将划转后的信息(含划转成功及不成功)通过网络传送给市工商局。
  十、北京市工商局对从银行接收的数据进行分解,分别传送到各工商分局、各工商分局将收到的数据分解后,分别传送给各工商所。
  十一、各工商所根据收到的数据,对已划转成功的“两费”打印出由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
  十二、对按照规定当场收缴的“两费”,由各分局集中汇总后按月全额上缴市工商局收入过渡帐户,并于月末五日内上缴市财政专户。
  十三、经工商管理机关认定需要退还收费款的,由具体执收机关逐级汇总到市工商局,由市工商局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办理退库手续。代收银行不得从“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代收的收费款项中向缴款人退还收费款。
  十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收单位应对其提供的有关交费基本数据的准确性负责;银行应对其提供的划转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十五、开户银行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内将上一年度本行所属机构代收的“两费”款汇总金额报送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核实后上报市财政局,北京市财政局按缴入财政专户代收两费收费总额的0.5%支付手续费。
  十六、缴款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属的执收单位作出的收费决定如有异议,可向执收单位提出交涉,如无法解决争议的,可依法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银行不予介入。
  十七、本暂行办法自1999年8月1日执行。
  十八、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1999年8月11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和地 2011/4/25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开展2013年行政事业性收费 沪财预[2013]75 2013/8/13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涉企行政事 2014/11/18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2012年湖南省行政事 湘财综[2013]29 2013/7/3
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分离暂行规定 皖政办[1999]64 2000/1/1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开展2010年行政事业性收费 沪财预[2010]18 2010/3/4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 国税函[2005]23 2005/3/24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 粤价[2013]199号 2013/8/20
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物价局关于公布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 2015/3/11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 青财综[2013]7号 201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