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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注册税务师志愿服务办公室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国税发[2012]194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8-9
实施时间: 2012-9-1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人员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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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为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的专业优势,更好地为税务机关、纳税人和社会各界提供专业涉税服务,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决定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注册税务师志愿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注册税务师志愿服务办公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税务师志愿服务办公室人员组成
  主任:阮超连
  成员:钟原(兼)、卢炫理(兼)、陆伯伟、郑凤枝
  其他兼职人员由公职注册税务师自愿申请,经注册税务师志愿服务办公室审核批准后兼任。
  二、注册税务师志愿服务办公室主要工作职责
  注册税务师志愿服务办公室是由注册税务师自愿加入组成的义务服务团体,办公室设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注册税务师人才库,统一系统内公职注册税务师的管理;
  (二)有效发挥公职注册税务师队伍的税收专业优势,协助税收执法部门规避税收执法风险;
  (三)负责组织公职注册税务师无偿为纳税人、社会各界提供专业涉税服务和税收法律援助;
  (四)协助开展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监管工作,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快速发展;
  (五)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附件:广西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职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职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统一全区国税系统注册税务师管理,充分发挥非执业注册税务师对税收工作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14号)、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国税局人才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税发[2012]97号)精神,结合我区国税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职注册税务师(以下简称公职注册税务师),是指具有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自愿加入注册税务师志愿服务办公室,根据注册税务师志愿服务办公室指派办理有关涉税服务事务的广西国税系统在职公务员和事业人员。
  第三条 公职注册税务师加入注册税务师志愿服务办公室所提供的全部涉税服务项目一律免费。
  第四条 注册税务师志愿服务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公职注册税务师从事涉税服务事务,对公职注册税务师进行评比嘉奖。
  公职注册税务师从事涉税服务事务,由注册税务师志愿服务办公室统一受理、统一指派、统一监督。
  第五条 公职注册税务师加入注册税务师志愿服务办公室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
  (二)属广西国税系统在编的公务员、事业人员;
  (三)品行良好,公务员、事业人员年度考核合格,未受过行政或刑事处分;
  (四)自愿加入注册税务师志愿服务办公室。
  第六条 公职注册税务师的主要工作职责。
  公职注册税务师根据注册税务师志愿服务办公室的指派,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广西纳税人权益维护中心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二)开展对重点纳税人的税收调研,协助纳税人依法化解税收风险;
  (三)组织开展税法宣传活动,为纳税人提供税收专业咨询服务;
  (四) 参与12366热线专家坐席,协助研究解决纳税人提出的疑难问题;
  (五)开展为纳税人、税务师事务所提供税收政策援助、税法咨询等服务工作;
  (六)根据需求为地方政府引进的重大项目提供税收业务咨询服务;
  (七)配合纳税服务部门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促进评定工作顺利开展;
  (八)配合稽查部门开展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
  (九)参与重大涉税案件的审理工作,为重大涉税案件的审理提供专业意见;
  (十)配合公职律师办公室参与涉税案件诉讼;
  (十一)参与重大税收政策调研工作,撰写调研报告供局领导和有关业务部门参考;
  (十二)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涉税服务事务。
  第七条 公职注册税务师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要求获得承办注册税务师志愿服务办公室指派工作任务所必需的条件和保障;
  (二)参加注册税务师志愿服务办公室组织的年度十佳注册税务师评比活动;
  (三)参加注册税务师志愿服务办公室举办的学习和培训;
  (四)对注册税务师志愿服务办公室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自愿申请退出注册税务师志愿服务办公室。
  第八条 公职注册税务师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 服从注册税务师志愿服务办公室的管理和监督;
  (二) 遵守《注册税务师管理办法》,遵守职业道德和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接受注册税务师志愿服务办公室指派的工作任务;
  (四)不得从事有偿涉税服务;
  (五)在提供涉税服务过程中不得做出有损广西国税形象的行为。
  第九条 广西区国税系统内各单位或政府、纳税人需公职注册税务师提供涉税服务的,由注册税务师志愿服务办公室统一受理,根据需求情况安排公职注册税务师提供涉税服务,重大涉税事项须经自治区国税局领导审批。
  第十条注册税务师志愿服务办公室指派工作任务可根据自治区国税系统内各单位或地方政府、纳税人的需求决定,也可以根据局领导批示直接指派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注册税务师志愿服务办公室指派工作时,应委派两名以上公职注册税务师负责具体办理,填制《公职注册税务师工作委派单》,下发给公职注册税务师所在单位。
  第十二条 公职注册税务师所在单位在接到《公职注册税务师工作委派单》后,应及时通知公职注册税务师按要求参加涉税服务项目。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与,可以向注册税务师志愿服务办公室申请取消委派,经注册税务师志愿服务办公室同意后,可不参与服务项目。
  第十三条 公职注册税务师承办注册税务师志愿服务办公室指派的服务项目时,在委派工作期间的差旅费按现行财务制度列支。
  第十四条 公职注册税务师因工作调动等原因调离广西国税系统的,应到注册税务师志愿服务办公室办理退出手续。
  第十五条 公职注册税务师有以下情形的,注册税务师志愿服务办公室将其除名,并将情况通报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一)公职注册税务师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分,不适合继续从事公职注册税务师工作的;
  (二)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不符合担当公职注册税务师的;
  (三)公职注册税务师向接受注册税务师志愿服务办公室的指派开展涉税服务,向服务对象收取费用的;
  (四)不履行应承担的义务,不接受注册税务师志愿服务办公室管理的。
  第十六条 在同等条件下,公职注册税务师优先进入相应的专业人才库,优先参加学习培训。
  第十七条 公职注册税务师工作考评和激励。
  (一)开展年度十佳注册税务师评比活动。对获得年度十佳注册税务师称号三次以上(含三次)的,由注册税务师志愿服务办公室报人事处审核,并经区国税局批准同意后,由所在单位予以记功嘉奖。
  (二)对公职注册税务师的考评。由注册税务师志愿服务办公室依据公职注册税务师的服务业绩进行客观公正地考核评价,考评结果报区国税局人事处及其所在单位,作为公务员考核、奖惩、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的重要参考。
  (三)对公职注册税务师的年度考核。在一个年度内,公职注册税务师累计被抽调参加注册税务师志愿服务办公室服务工作1个月以上(含),并被鉴定为表现突出的,由注册税务师志愿服务办公室报区国税局人事处审核,经区国税局批准同意后,可由所在单位在公务员年度考核中确定为优秀,不占所在单位优秀等次指标。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于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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