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养老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保监函[2001]172号
发文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1-9-3
实施时间: 2001-9-3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保险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03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沈阳保监办:
  你办《关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1.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系养老金体系的第二支柱,国务院对社会保障体系进行改革,目的就是减轻社会保障中基本养老的负担。国发[1999]14号文《国务院批转整顿保险业工作小组保险业整顿与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已明确该类业务“属商业保险,要逐步向商业保险过渡”;国发[2000]42号文,也指出“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地方政府部门一家承办是不能称之为市场化运营的。
  2.政府部门继续参与该类业务将使国家继续承担不必要的负担,也不符合国家改革养老保险问题上持有的变国家承担无限责任为有限责任的改革宗旨。目前在辽宁试点过程中的企业年金做法偏离了改革的精神,是不妥的。
  3.对于辽宁省社会保障体系改革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我们将根据国发14号文和国发42号文的精神,作进一步的研究和汇报,同时也希望你办继续对此事保持高度关注,积极配合我会在这方面的工作。

修正: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补充养老 1996/1/1
关于印发《天津滨海新区补充养老保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 保监厅发[2008] 2008/6/14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税 舟地税函[2004] 2003/1/1
关于印发《电力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能源人[1992]10 1992/1/1
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办法 1994/8/1
关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口径问题的复函 保监厅函[2007] 2007/6/28
关于开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清理检查工作的通知 劳社部函[2000] 2000/11/20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安徽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补充 皖地税函[2006] 2006/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