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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调整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费率的通知
发文文号: 保监发[2001]73号
发文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1-3-14
实施时间: 2001-3-14
法规类型: 财险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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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深圳保监办:
  为使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费率更加科学与合理,保监会决定对其进行结构性调整。现将调整后的费率表(费率表见附件一、二、三)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费率表自2001年4月1日起实施,保监发[1999]32号文下发的《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费率》同时废止。
  二、各公司应严格按照本费率规定开办业务,未经保监会批准,任何公司均不得变更费率水平。
  三、各公司在办理业务时应采用适当方式,将费率表使用说明(见附件四)第八项的内容向投保人明示。
  特此通知
  附件:1.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基本险费率表(非营业)
  2.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基本险费率表(营业)
  3.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附加险费率表
  4.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表使用说明

相关附件:
附件1-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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