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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启用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和展业证书的通知
发文文号: 保监发[2001]135号
发文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1-7-20
实施时间: 2001-7-20
法规类型: 保险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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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保监办、各保险公司: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和展业证书已投入印制,现将有关使用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文印发之日起,各保监办停止发放“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开始发放“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原已发放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继续有效,换证事宜由各保监办自行安排。
  二、自本文印发之日起,各保险公司停止发放“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开始发放“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业证书”。原已发放的展业证书继续有效,换证事宜由各保险公司自行安排。
  三、新资格证书的使用软件请到以下网址下载:
  
  联系人:赖炳新
  联系电话:(010)64896493,64896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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