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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全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发改收费字[2012]1582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2-7-30
实施时间: 2012-7-30
法规类型: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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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
  为贯彻落实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等四部委《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以下简称国家18号文)、《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7号)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状况、投资环境和人防工程建设的现状,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和省级人防重点城市在城市规划区内,规划区外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国家18号文、《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省政府令第187号的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符合《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省政府令第187号规定情形,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不能同步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详见附表)。
  三、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减免应执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省政府令第187号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扩大减免范围或者降低缴费标准。
  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各级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并按收费总额的10%上交至上一级政府人防主管部门统一调度使用,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要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调剂使用或挪作他用。各级人民政府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改变收费标准,改变资金用途等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依法查处。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级人防行政主管部门需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后方可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原下发的关于全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相关规定,凡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
  附件:2012江西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标准表
  江西省发改委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人防办
  二○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相关附件:
2012江西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标准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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