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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安全监管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人力资源的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切实做好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安监发[2012]41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总工会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2-7-12
实施时间: 2012-7-12
法规类型: 劳动保护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4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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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卫生局、人力社保局、总工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切实做好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工作,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周密部署
  防暑降温工作是一项季节性很强的劳动保护工作,直接关系到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用人单位生产安全,各区县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和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安排、周密部署,把做好劳动者防暑降温工作纳入当前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防暑降温工作,改善作业环境,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
  二、合理安排,落实措施
  各用人单位要结合高温季节生产作业特点,制定针对性较强的防暑降温措施,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避开高温时段作业,增加休息时间,减轻劳动强度,严禁延长高温作业时间和加班加点,最大限度地减少劳动者因高温中暑造成的职业危害,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一)做好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用品发放工作
  对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总工会四部门下发的《关于做好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劳发[2010]166号)的文件要求,每年6-8月,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高温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90元。
  同时,用人单位要做好对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的发放工作,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二)认真贯彻《办法》规定的作业时间要求
  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为强高温天气,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为中度高温天气,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并暂停12时至15时高温时段露天作业;
  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为一般高温天气,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4、因涉及国计民生、城市运行、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不能按规定停止高温作业或不能暂停高温时段露天工作的单位,应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减少高温接触时间,同时做好防止高温中暑的应急准备工作。
  三、认真履职,强化监管
  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工作,各区县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1、安全监管部门。要针对夏季高温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加大对其高温作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指导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本行业(领域)内的防暑降温工作,特别要督促相关部门加强对建筑工地、露天作业场所和高温作业岗位的夏季防暑降温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2、卫生部门。要做好从事高温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防暑降温相关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各级各类医疗单位积极做好发生中暑劳动者的医疗救治,对诊治的中暑病例要按照《北京市职业病报告管理办法》及时报告,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及时为劳动者进行职业性中暑的诊断、鉴定。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有高温作业场所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高温津贴支付情况。各区县按照规定,负责经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鉴定为职业性中暑的职工的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落实等工作。
  4、工会组织。切实发挥工会群众监督作用,对发现用人单位违法行为时,向用人单位提出整改建议和意见,督促用人单位及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工会应当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对处理结果进行监督。同时,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包含防暑降温内容的集体合同。
  四、工作要求
  (一)分工协作,密切配合
  各区县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组织,抓好落实。同时,要加强协调、沟通与配合,建立信息通报、联合执法制度,形成上下联动、部门联动的齐抓共管局面。
  (二)加强宣传,强化氛围
  各区县有关部门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宣传手段,开展形式多样宣传活动,普及防暑降温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增强广大劳动者的自我防护意识和自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认真总结,报送信息
  各区县有关部门认真做好防暑降温工作有关材料的收集和总结报告的撰写工作。于9月30日前,将书面总结报送相对应市级有关部门。
  (联系人:靳大力;联系电话:88011979,13552901684)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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