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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在福建省进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的批复
发文文号: 汇复[2002]292号
发文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02-11-20
实施时间: 2002-11-20
法规类型: 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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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
  你分局《关于要求在福建省进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的请示》(闽汇(2002)30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在你分局辖内进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该项试点从2002年12月1日开始,期限为一年。
  二、批准你分局制订的《福建省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你分局应严格执行该《试点办法》,并根据《试点办法》制定操作规程,报总局备案后实施。
  三、试点期间,你分局可在辖内境外投资购汇总量不超过2亿美元的前提下,按照《试点办法》的有关规定及现行审核权限,对辖内企业购汇境外投资进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如辖内境外投资购汇总量超过2亿美元,则超出部分必须逐笔上报总局批准。
  四、你分局应当在每月初8个工作日内将辖内上个月和本年累计境外投资总额、购汇投资总额、现汇投资总额等基本情况报总局备案,并分别于试点实施六个月和一年后进行总结并上报总局。
  五、该项试点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发现异常情况,你分局应当及时报告总局资本项目管理司。
  此复。
  附件:《福建省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件:福建省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国家“走出去”发展战略,积极支持企业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境内投资者以外汇资金、实物或无形资产,在中国境外(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设立企业或者购股、参股,从事生产、经营的活动,包括:在境外设立独资、合资、合作企业;收购、参股境外企业;将境内资产或相关权益注入境外企业;以及国家允许的其他投资方式。
  本办法所称境内投资者是指从事境外投资的福建省辖内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本办法所称外汇局是指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以下简称“福建省分局”)及其所属分、支局。
  第三条 福建省分局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境外投资购汇总量控制实际用汇规模,重点保证国家战略性境外投资项目、援外项目的用汇需求;对于开发国外资源、带动出口或者减少进口、获取国外先进技术设备以及市场服务、科技研发为目标的境外投资项目在用汇上给予优先支持。其他项目原则上以自有外汇进行投资。
  第四条 境内投资者开展境外投资应首先使用其自有外汇资金,如自有外汇资金不足时,可以借用国内外汇专项贷款、境外商业贷款或国内政策性外汇贷款。
  第五条 福建省分局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授权,负责辖内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并授权所属分支局办理辖内境外投资的外汇登记、汇兑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 外汇资金来源审查
  第六条 境内投资者到境外投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具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有持续良好经营的纪录,并建立、健全了财务制度和内控制度,且该投资主体在近2年中无重大违规记录。
  第七条 境内投资者向境外投资主管部门办理境外投资审批事项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外汇局申请进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
  1、《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申请表》(见附件1);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营业执照副本;
  4、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
  5、外汇资金来源证明,包括:外汇账户登记证、近期外汇账户对账单或境内投资者与银行签订的贷款意向书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使用政策性贷款的批准文件;
  6、国家战略性境外投资项目应当提供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援外项目应当提供外经贸部下达的援外任务书;
  7、外汇局视情况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境内投资者所在地外汇局初审上述材料合格后,于5个工作日内将全套材料上报福建省分局。福建省分局审核上述材料合格后,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批复》(见附件2)。对拟以人民币购汇投资的,应将有关情况在《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表》中注明。
  第九条 境内投资者内境外投资以及其他投资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管理
  第十条 境外投资实行外汇登记制度。
  境内投资者应在外经贸部门颁布《境外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持以下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申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1、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2、外经贸部门颁发的《境外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4、境外投资企业的章程、合同;
  5、境外投资企业董事会构成及人员名单;
  6、福建省分局出具的《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批复》;
  7、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外汇局在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向境内投资者颁发《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见附件3)。《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由福建省分局统一印制和颁发,境内投资者据此办理境外投资项下外汇收支,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境外投资外汇收支业务时,必须核验其《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
  第十一条 对同一境内投资者在境外有多个投资项目的,外汇局应在《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中分别予以登记;多个境内投资者共同投资一个境外项目的,外汇局向主要的境内投资者颁发《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
  第十二条 境内投资者应于境外投资项目注册登记后60个工作日内,将境外投资企业的注册登记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报外汇局备案。
  第十三条 境外投资企业发生以下情况的:
  1、境外投资企业名称、经营期限、合资合作伙伴、合资合作方式发生变化;
  2、境外投资企业增资或减资导致注册资本持股比例发生变化;
  3、境外投资企业设立、收购、参股新的投资项目;
  4、境外投资企业有上市、合并、分立的行为;
  5、其他变更行为。
  境内投资者须在境外投资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持《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及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境外投资企业因破产、解散、被责令关闭或期满终止营业等,其境内投资者须于批准后60个工作日内,持《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及境外投资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到外汇局办理注销外汇登记手续,缴交《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
  第四章 境外投资汇兑管理
  第十五条 境外投资项下的外汇支出主要包括:
  1、设立境外投资企业的外汇资金,包括前期开办费;
  2、收购境外投资企业的外汇资金,包括项目相关的保证金等;
  3、境外投资企业增资或收购境外合资方股权的外汇资金;
  4、其它外汇支出。
  第十六条 上述境外投资项下的外汇支出,境内投资者应持书面申请、及《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到外汇局办理资金汇出核准手续;外汇局审核无误后,签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境内投资者据此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买外汇或汇出手续,外汇指定银行应当依据资本项目外汇核准件的内容为其办理售付汇。
  第十七条 境外投资项下的外汇收入包括:
  1、境外投资企业利润汇回;
  2、境外投资企业减资,境内投资者应得外汇汇回;
  3、境外投资企业中方向合作对方转股应得外汇汇回;
  4、境外投资企业清算,境内投资者应得外汇汇回;
  5、其它外汇收入。
  第十八条 境外投资企业利润汇回,可以在经外汇局批准开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中予以保留,并纳入账户最高限额管理,也可以结汇。
  其他资本项下的外汇收入,境内投资者应当凭外汇局签发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
  第十九条 境内投资者以实物进行境外投资的,应事先向外汇局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在投资实物出境后,凭出口报关单和《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办理出口不收汇核销手续。外汇局核销部门应在《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上注明实际核销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外汇局对境外投资实行定期检查制度。境内投资者须在外汇局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境外企业上一年度会计报表。
  第二十一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进行境外投资的,按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境内投资者投资于境外房屋、土地等经营性不动产且不需设立相应境外机构的,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境内投资者将境内资产或者权益注入到境外机构的,比照境外投资管理。境内投资者应在获得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后,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企业登记手续,拟注入的资产或权益应进行评估,涉及国有资产的,需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及确认程序。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后实施,福建省分局负责解释。
  附件:1、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申请表(略)
  2、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批复(略)
  3、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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