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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全省联网收费高速公路车辆通行卡管理相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价服[2012]218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7-31
实施时间: 2012-8-2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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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明确我省联网高速公路收费通行卡管理相关问题的函》(苏交控营函[2012]14号)已收悉,鉴于全省联网收费高速公路南北网收费系统融合后,车辆通行费征收方式发生变化,原车辆通行卡管理规定已不适应新形势需要,经研究,现重新明确全省联网收费高速公路车辆通行卡管理相关问题,具体通知如下:
  一、根据目前全省联网收费高速公路路网建设情况,核定苏南路网最大收费里程为301公里,苏北路网最大收费里程为676公里,今后随着路网格局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二、联网收费高速公路车辆通行卡是计算车辆通行费的依据,司机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除收取通行卡赔偿费50元外,车辆通行费应按以下规定计收:
  1、如车辆行驶至跨江大桥主线收费站时遗失车辆通行卡,且无法确认车辆的入口收费站,收费里程难以确定的,车辆通行费按跨江大桥主线收费站至车辆已行驶的路网最远站点间收费里程计收;如车辆经过了跨江大桥,需另加收跨江大桥车辆通行费。
  2、如车辆行驶至出口收费站时遗失车辆通行卡,且无法确认车辆入口收费站和经过的跨江大桥,收费里程难以确定的,车辆通行费按待交费收费站与南北网最远站点间收费里程计收,如南北网最远站点与待交费收费站不在同一个南网或北网内,需另加收跨江大桥车辆通行费。
  3、如找回车辆通行卡,退还已收费用,按实际里程收取车辆通行费。
  三、人为损坏车辆通行卡参照遗失车辆通行卡流程进行处理。
  四、对采取交换车辆通行卡、调换车辆等方式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有权拒绝其通行,在其补交应交纳的车辆通行费后予以放行;收费里程难以确定的,车辆通行费参照遗失车辆通行卡流程进行处理。
  五、当车辆二次经过跨江大桥主线收费站时:
  1、如车辆第二次经过同一座跨江大桥主线收费站,收费里程难以确定的,由跨江大桥主线收费站按车辆入口收费站到第一次经过跨江大桥主线收费站收费里程、跨江大桥车辆通行费以及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最低收费标准之和计收车辆通行费,若车辆继续在路网中行驶,则默认第二次跨江大桥主线收费站为该车的入口收费站。
  2、如车辆先后经过不同跨江大桥主线收费站,由第二次经过的跨江大桥主线收费站按车辆入口收费站到第一次经过跨江大桥主线收费站收费里程、第一次跨江大桥主线收费站至第二次跨江大桥主线收费站收费里程以及跨江大桥车辆通行费之和计收车辆通行费;若车辆继续在路网中行驶,则默认第二次跨江大桥主线收费站为该车的入口收费站。
  六、对入出口相同,未经过跨江大桥的车辆通行费按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最低收费标准计收。
  七、本通知自2012年8月20日起执行,其他文件中与本通知内容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0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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