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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操作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企[2012]257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2-7-27
实施时间: 2012-7-27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67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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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财政局、经信委(局)(中小企业局)(宁波不发):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社会效益,促进我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提升发展、创新发展、集约发展,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96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操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中小企业局
  2012年7月27日
  浙江省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操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96号)的规定,特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并按照因素法分配我省,主要用于支持我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技术进步、结构调整、提升研究开发和自主创新能力、提高现代企业管理能力、转变发展方式,以及改善服务环境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本操作办法所称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我省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并适当照顾山区和欠发达地区,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加强监督、注重实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科学、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省中小企业局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中小企业局会同省财政厅编制年度专项资金实施方案和支持项目计划,研究制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印发专项资金年度申报通知,组织项目储备、申报、评审、审核和确定资助资金额度,维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
  市、县(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属地内单位的项目申报,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与推荐上报,并配合省级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第三章 支持内容及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结构调整和优化。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创建和保护自主知识产权及加强品牌建设,创办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高研究开发和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专精特新”发展能力,加强与大企业协作配套,发展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开展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等。
  (二)改善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服务环境。重点支持为满足小微企业创业发展,特别是为创新型、创业型、科技型和高技术服务型小微企业创业发展提供创业空间的各类创业基地;高技术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现代物流业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等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加强和改善中小企业创业、创新、质量、管理咨询、信息服务、人才培养、市场开拓等服务。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方式进行支持,每个企业或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
  第八条 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200万元。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按照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对改善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服务环境项目的支持额度最多不超过400万元。
  第九条 同一年度,每个项目单位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中央或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重复支持。
  第四章  申请条件及申报材料
  第十条 项目单位根据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发布的年度有关项目申报工作要求,向所在市、县(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成立1年以上(含1年);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信息;
  (四)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情况良好;
  (五)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六)申报项目符合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
  (七)近3年没有因财政、财务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
  (八)从2013年开始,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原则上是列入国家和省中小微企业培育与运行监测平台,并及时报送数据的企业;
  (九)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说明;
  (四)项目单位对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五)金融机构贷款合同及入账凭证;
  (六)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将项目信息及时录入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
  第五章 组织申报、审核及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 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年度工作通知,结合我省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以及小型微型企业数量等,研究提出我省年度实施方案,包括支持重点、支持计划、资金需求等,于每年2月底前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五条 每年2月底前由省中小企业局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并发布年度申报工作通知,公开组织项目申请工作,并纳入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省中小企业局会同省财政厅在项目组织申报文件中公布廉政信息反馈专线电话和电子邮箱,全面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各市、县(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本操作办法和年度申报工作通知要求,明确职责分工,认真组织本地区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初审和推荐工作,并正式联合行文上报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省属单位由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后直接向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申报。
  第十七条 省中小企业局对各地和省级有关单位报送的推荐项目整理汇总后,会同省财政厅聘请具有相关专家资源的资产评估、中小企业服务等专业机构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并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评审意见书。
  第十八条 省中小企业局根据评审意见书,会同省财政厅提出项目和资金支持计划,具体包括计划支持单位和项目名称、支持内容、支持方式及金额、企业规模等,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用于小型微型企业和改善服务环境的资金规模不少于资金总额的80%。
  第十九条 公示期结束后,省财政厅和省中小企业局将专项资金工作情况、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和资金支持计划,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备案后,省财政厅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在1个月内将资金逐级拨付至项目单位。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在10日内将资金到位时间、额度以及账务处理等信息以书面形式向省财政厅反馈。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市、县(市)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我省专项资金组织申报、项目评审、资金使用和管理等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省中小企业局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各市、县(市)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分别加强对本地区资金使用情况和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与管理。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建成后2个月内向当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建设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不能按时完成或未达到预定建设目标的项目,需在原定项目建成期到期前书面说明原因和预计完成日期。
  第二十三条 各市、县(市)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对本地区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专项资金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于每年2月底前上报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和省中小企业局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专项资金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于每年3月底前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必须用于规定的支持方向和重点,专款专用,省财政厅和省中小企业局对享受资金扶持的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骗取、挪用和截留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操作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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