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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12年坡地造林绿化工程项目及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财农[2012]172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2-3-14
实施时间: 2012-3-14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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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全省坡地造林绿化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青山工程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1]30号)及相关法规、技术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范围是指在坡度25°以上、适于造林绿化的非林业用地上营造生态经济林的造林地块。
  本工程造林地块不得与全省大规模造林绿化工程、全省小开荒还林工程、辽西北荒山荒地造林绿化工程中朝阳市24.5万亩坡耕地造林项目、阜新市200万亩经济林造林绿化工程等省重点工程重复安排。
  第三条工程建设要坚持农民自愿和适地适树、良种壮苗的原则,鼓励营造利于农民增收的经济林树种;要坚持结合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原则,明确责任,明晰产权,确权到户;要坚持谁造林谁受益的原则,并在享受财政补助的同时承担林木的经营管护责任。
  第四条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按照相关管理程序将造林绿化后成林的坡地转为林业用地。对非林业用地转为林业用地并办理林权证的,成林后可享受森林抚育补助政策。享受财政补助营造的林木,补助期满后,在不影响整体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依法依规采伐。
  第五条有关县(含市、区,下同)林业部门为工程建设实施主体,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市、县财政部门负责财政补助资金的筹措分配与监督管理,保障补助资金按规定要求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第六条按照投资渠道不乱、资金用途不变、各负其责的原则,鼓励以坡地造林绿化工程为平台,将相关财政支农资金整合使用,集中投入工程建设。
  第二章建设任务及补助标准
  第七条2012年全省坡地造林绿化任务为109.34万亩(含大连市1.54万亩)。
  第八条坡地造林绿化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适当补助、受益主体自我筹措等组成。省财政坡地造林绿化补助资金分为坡地造林补助和坡地还林补助两部分:
  坡地造林补助:在造林当年一次性补助造林苗木费、整地费、植苗费等100元/亩。
  坡地还林补助:依据省林业厅造林核查认定结果和县林业部门对上年造林结果的动态监测情况,从造林次年开始,参照退耕还林政策,给予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坡地还经济林补助160元/年.亩,连续补助五年。
  大连市造林补助、坡地还林补助可比照省财政补助标准,由市财政自筹解决。
  第三章工程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工程建设应由乡镇林业站与农民或其他造林主体签订坡地造林绿化合同,明确权利、义务。鼓励推行造林工程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施工监理制及合同制,实行公示、公告等制度,把造林绿化任务落实到工程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省林业厅成立由主管领导任组长,造林绿化管理处、森林资源管理处、省森林资源保护局、省退耕还林管理中心、省林业调查规划院负责人任成员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造林绿化管理处。各市、县也要成立坡地造林绿化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日常工作机构,明确责任人。
  第十条各市要分别组织具有林业调查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坡地造林绿化工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报省林业厅审批后实施。依据批复的《实施方案》,以工程县为单位,组织有资质的林业设计单位,于3月底前编制完成2012年度的《坡地造林绿化工程作业设计》(以下简称《作业设计》),由市林业部门审批,并报省林业厅备案。作业面积须使用GPS实测,并将GPS点落实到万分之一地形图上。GPS坐标拐点须作为《作业设计》的附件装订上报。
  《实施方案》、《作业设计》一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按原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县级林业部门负责组织乡(镇)、村和个人或其他造林主体,严格按照经审批的《作业设计》施工作业,造林结束后,组织开展全面自查验收。市林业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和核查验收,并于9月30日前,统一将年度造林自查、核查验收结果上报省林业厅,并提出复查认定申请。绥中县、昌图县直接申请省级复查认定。省林业厅负责复查及成果认定,提出复查认定报告。
  县级自查率要达到100%,自查报告必须注明造林树种、造林季节、核实面积、合格面积、成活率、GPS拐点坐标等主要指标;市级核查验收和省级复查认定率不少于15%。验收的具体内容和质量标准按照《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06)执行。
  第十二条实行定期逐级上报工程建设进度制度。施工作业期间,市林业部门每15天向省林业厅上报一次施工进度。工程建设过程中,由省林业厅实施动态监管,并加强检查指导。
  第十三条造林后第2年至第6年,由县级林业部门负责全面复查、市林业部门负责汇总上一年度造林验收合格地块成活及以前年度造林保存情况,将造林成活率(保存率)和经济林管理情况等作为申请年度坡地还林补助的依据。
  第十四条工程实施单位要加强档案管理,将有关文件资料、资金拨付及检查验收材料等纳入档案管理。县林业部门要建立完善、准确、及时的档案管理制度,对小班地块成活(保存)情况实行年度动态监测。第四章资金拨付及管理
  第十五条省财政厅根据省林业厅提出的年度计划,确定财政补助资金额度,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省财政造林补助资金分两次拨付:
  (一)根据省林业厅提出的年度造林计划和财政补助资金申请,省财政先拨付造林补助资金的50%到县。
  (二)当年造林结束后,省财政厅根据省林业厅复查认定的造林合格面积,拨付剩余补助资金。
  省财政造林补助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管理,主要用于人工造林苗木费、整地费、植苗费等。用于购置苗木、种子的,应实行县级政府采购。有条件的地区,应让造林主体参与苗木品种、定价等采购的全过程。
  第十七条省财政坡地还林补助资金兑现方式:
  年度造林任务完成后,由县财政会同林业部门根据造林成活(保存)复查实际情况,于次年9月30日前联合向市财政、林业部门申报应兑现的坡地还林补助额度,同时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市财政、林业部门审核汇总后向省财政厅、林业厅提出全市资金申请。省林业厅审核汇总后向省财政厅提出全省坡地还林补助资金总额,省财政厅纳入下一年度预算。
  坡地还林补助拨付到县,实行专帐核算、专款专用。有关乡(镇)要建立坡地还林补助发放花名册、发放明细表等,并在当地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设立坡地还林补助账户。坡地还林补助发放前,须在造林当地村组公示7天,公示的具体内容包括:享受坡地还林补助人员姓名、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编号、坡地造林绿化地块位置及面积、树种、合格面积、补助年度及金额等。公示无异议的,要及时发放坡地还林补助;如有异议,经过核实、协商、整改、调整后,再次公示,直至无异议后发放。
  第十八条各级财政、林业部门要加强补助资金的管理与监督,开展经常性检查工作,及时了解掌握资金到位、使用和工程进展等相关情况。省财政厅、林业厅将不定期进行抽查或重点检查,并根据作业设计和验收情况,适时调整下一年度财政补助资金额度。
  对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补助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各市及绥中县、昌图县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林业厅备案。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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