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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批复2012年省本级预算省供销社系统新农村流通体系建设项目财政补助资金专项指标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财流[2012]50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2-7-25
实施时间: 2012-7-25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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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按照省财政厅、省供销社《关于建立2012年辽宁省供销社系统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的通知》(辽财流[2011]856号)和《辽宁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以下简称“新网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辽财流[2010]698号)的规定,根据你市报送的2012年省供销社系统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经研究,现下达你市(县)省财政2012年省供销社系统新农村流通体系建设扶持项目个,共拨付专项资金万元(具体项目见附件4)。列你市(单位)2012年2160299“其他商业流通事务支出”预算科目。省对县属企业项目扶持资金,由省财政直拨到县(市)财政局。现将资金拨付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市、县财政局对项目资金要实行报账制方式管理
  (一)市、县财政局和供销社通知项目单位在规定的扶持范围和资金额度内使用资金,项目单位在批准的资金使用额度内按进度向同级供销社提出资金支付使用申请(提供有效的项目实施合同文本、资金支付原始凭证和单据等),经同级供销社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复审。沈阳、阜新、盘锦市供销社对省财政重点扶持的项目,要制定项目计划和实施方案报省财政厅、供销社备案。
  (二)同级财政部门要对资金支出票据的真实性负责,认真填列流通领域专项资金扶持项目有效财务凭证审核情况的说明(附件1);同级供销社要对项目实施真实性和会计核算规范性负责。市财政局、供销社联合组织项目验收小组,对扶持项目验收合格后,填列省财政2012年省供销社系统新农村流通体系建设项目验收表(附件2)。
  (三)市(县)财政局、供销社,要督促项目单位,加强财务核算和资金管理,根据项目具体内容,申请资金的项目单位要在“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专项工程支出”等会计科目中真实反映项目支出情况,对财政专项资金要专户核算。财政专项资金要专门用于“新网工程”和“农超对接”项目,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二、按项目实施进度,市财政局对经审核后,符合资金拨付要求的项目,下达资金。并将流通领域专项资金扶持项目有效财务凭证审核情况的说明(附件1)、省财政2012年省供销社系统新农村流通体系建设项目验收表(附件2),报省财政厅备案。
  三、各级财政局、供销社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责,切实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做好绩效评价,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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