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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江西省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赣发改收费字[2012]280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2-2-27
实施时间: 2012-2-27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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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申请调整江西省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函》(赣人社字[2011]271号)收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和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多年的运行情况,现就我省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劳动能力鉴定范围:职工经工伤认定后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劳动能力鉴定。
  二、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
  (一)职工因工伤致残或患职业病申请市级劳动能力鉴定的按每人次260元收取;职工因工伤致残或患职业病申请省级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的按每人次360元收取。
  (二)职工因工死亡后对职工供养亲属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按每人次300元收取。
  (三)延长停工留薪期、安装配置辅助器具、工伤复发确认的按300元收取。
  (四)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申请市级劳动能力鉴定的按每人次260元收取;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申请省级劳动能力鉴定的按每人次360元收取。
  (五)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对市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向省级劳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的,每人次500元。委托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执行所在地的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
  (六)上述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收取范围为:参加工伤保险的,其费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职工所在单位支付。
  工伤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后,由社会保险机构直接支付鉴定费用。
  (七)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需对被鉴定者进行的各项辅助检查,按照《江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申请再次鉴定的,其再次鉴定结论与初次鉴定结论一致的,鉴定费用由申请方承担;再次鉴定结论与初次鉴定结论不一致的,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鉴定费用由其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职工所在单位支付。
  四、鉴定费收入主要用于聘请医疗卫生专家的业务培训费、劳务费、交通费、食宿补助费、场地租用费、必要的仪器检查配置费用以及组织鉴定必要的其他支出。
  五、原江西省劳动厅、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劳动能力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劳险[1993]5号、赣价费字[1993]089号、赣财综字[1993]第85号)同时废止。
  组织实施上述收费前20个工作日内,持该批文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方可执行。上述收费属政府非税收入,上缴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并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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