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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交通厅关于调整全省收费公路载货汽车超限运输计重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发改收费字[2012]1097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交通厅
发文时间: 2012-6-15
实施时间: 2012-7-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3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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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公路管理局、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公司、省高速公路联网管理中心,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道路运输秩序,保护公路基础设施。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等九部门进一步加强全省车辆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2]77号)关于“对超限超载运输实行惩罚性收费,通过经济手段遏制超限超载车辆行驶计重收费公路”精神,现将我省超限车辆的收费公路计重收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总轴重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含)以下的车辆,未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部分重量按正常车辆收费标准计算,超限部分重量按基本费率计收。
  二、总轴重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100%(含)的车辆,超过30%(含)以下部分,按上述“一”相关标准计收费;超过30%以上的部分,按基本费率的3倍线性递增至6倍计收。
  三、总轴重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100%以上的车辆,超过30%(含)以下的部分,按上述“一”条计收费;超过30%以上的部分,按基本费率的6倍计收。
  本收费标准自2012年7月1日零时起执行。
  附件:江西省收费公路载货汽车超限运输计重收费标准表
  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
  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相关附件:
赣发改收费字[2012]557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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