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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正式核定我省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文文号: 赣发改收费字[2012]1292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2-7-2
实施时间: 2012-7-2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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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农业厅:
  你厅《关于申请调整江西省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报告》(赣农计字[2012]30号)收悉。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3104号)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培训考试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05]54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试行标准的执行情况,经研究,现正式核定我省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农业厅所属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在组织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时,向考生收取的考试费标准为:兽医综合知识考试(共4科)每人每科60元(含每科上缴国家20元),临床技能考试每人110元(含上缴国家30元)。
  二、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三、原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我省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赣发改收费字[2010]711号)文同时废止。
  组织实施上述收费前20个工作日内,持该批文到省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方可执行。考试费属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上缴省级国库,纳入省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上述考试费收入在“201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103类“非税收入”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44页“农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35目“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务费”。支出由省级财政部门按照其履行职能的需要核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二○一二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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