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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农村无线数字电视有关收费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赣发改收费字[2012]1552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2-7-25
实施时间: 2012-7-2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302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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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吉安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无线数字电视收视维护费收费标准的请示》(吉市价费字[2012]13号)收悉。经研究,现就农村无线数字电视收费问题复函如下:
  一、地面无线广播电视频率属于国家资源、国家所有。《广播电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十八条规定: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指配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并核发频率专用指配证明。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不得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
  二、从事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业务须经权限部门审批。《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国家广电总局令第45号)第六条规定:国家对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业务、使用广播电视频率、购买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以及迁建无线广播电视设施实行许可制度。第八条规定:利用地面无线、微波、卫星等方式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业务的,须按本办法规定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第十二条规定:调频、电视广播[使用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不含)以上发射设备]和地面数字声音广播和电视广播,由申请单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第十三条规定:申请利用微波传输广播电视节目且覆盖区域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和使用小功率调频、电视发射设备[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含)以下]进行广播的,由申请单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国家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地面数字电视系统技术试验的通知》(广发[2007]8号)规定:未经总局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进行地面数字电视技术试验和非法使用电视频道。国家广电总局《2012年广播影视工作要点》(广发[2012]1号)再次强调:严格播出机构和频率频道管理……要加大力度整顿擅自占用频率、违规发射广播电视节目的行为。严肃查处个别地方违规开展地面数字电视加密传输、向用户收费的行为。
  三、关于农村无线数字电视能否收费问题。根据上述条例和文件规定,农村无线数字电视能否收费,其前提是取得省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许可。对已获得省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许可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按照有关规定对其收费的可行性进行审定。对未经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从事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业务并擅自收费的,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查处,以切实维护广大农村用户的合法权益。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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