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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府厅发[2012]16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2-5-29
实施时间: 2012-5-29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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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江西战略性新兴产业超常规发展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10]2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省政府设立的政策性专项资金,旨在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鼓励、引导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
  第三条引导资金按照“政府主导、重点扶持、风险投入、滚动使用”原则,主要采取股权投资和股权质押方式进行运作。
  第四条引导资金由省财政每年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2012年统筹安排4亿元,以后年份视财力情况逐步增加。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成立江西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引导资金的领导机构,负责引导资金重大事项的决策。
  管委会主任由省政府常务副省长担任,省政府分管工业的副省长担任管委会副主任,省工信委主任、省财政厅厅长、省发改委主任、省科技厅厅长、省监察厅厅长、省审计厅厅长、省国资委主任担任委员。
  第六条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管委会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在省工信委,办公室主任由省工信委主任兼任。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国资委分管领导为管委会办公室成员。
  第七条江西省省属国有企业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作为引导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引导资金的日常管理与投资运作等具体事务。
  第三章投资项目选定
  第八条引导资金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及延伸产业链规划,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技术引进和创新项目指南,带动作用大、示范性强;
  (二)项目原则上要求当年新开工或在年内可开工,并能在两年内竣工投产;
  (三)项目承担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亿元(对延伸产业链具有关键意义的项目和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可适当放宽)。
  引导资金重点扶持自有资金不足,但拥有核心技术、关键技术的新建项目,特别是创业型项目,以及产业龙头企业、产业链关键环节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
  第九条投资项目申报和评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管委会办公室负责项目的组织申报,确定项目申报重点领域,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二)各设区市政府根据项目申报指南,选定本行政区域内项目并统一向管委会办公室申报;
  (三)管委会办公室组织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国资委选派人员组成项目组,从省工信委、省科技厅、省发改委共同组建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
  (四)项目组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专家评审组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评审,优选出重点项目,管委会根据当年资金情况确定项目数量;
  (五)项目经管委会确定后,由管委会报省政府审定。
  第四章资金投入与收回
  第十条引导资金采取下列投资方式运作:
  (一)对企业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二)以企业股权作为质押,对企业进行投资。
  第十一条投资方式按照下列程序确定:
  (一)管理机构对优选出的项目提出股权投资或股权质押建议;
  (二)管委会办公室统筹审核重点支持项目和投资方式,报管委会审定;
  (三)管理机构与项目承担企业签订协议,对选定项目进行直接股权投资或股权质押。投资额视项目情况确定,但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
  第十二条加强与金融机构合作,鼓励金融机构给予信贷支持。管委会办公室将优选出的项目向金融机构推荐。金融机构审核后,将贷审会通过的项目和授信额度反馈管委会办公室。
  对给予项目承担企业引导资金投资额6倍以上(含6倍)贷款支持的金融机构,经管委会审核同意,可对其实行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为贷款额的5‰,从本年度引导资金中列支。
  第十三条股权投资和股权质押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
  企业需要引导资金延期退出的,可提出申请。经管理机构评估报管委会办公室审核、管委会同意后,可适当延长投资期限,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第十四条引导资金投资期满后,由管理机构负责收回。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的,所占股份可由企业股东按照原始投资额确定的转让价格进行回购,也可采取其他形式转让,其转让价格由产权交易市场按市场价格确定。采取股权质押方式的,由管理机构按原投资额收回。
  第五章资金监管与考核
  第十五条管委会办公室和设区市政府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监管。
  管理机构每半年向管委会办公室报告引导资金投资运作、资金使用等情况,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项目申报实行问责制,设区市政府对其申报并被选定的投资项目绩效负责。
  每年1月底前,由省财政厅牵头,会同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对上一年度引导资金实施绩效考核。
  第十七条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项目失败并造成引导资金投资损失,确实无法清偿的,企业可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管委会审核并报省政府同意后,由省财政厅按有关规定予以核销。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使用、管理引导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挪用引导资金的,由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工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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