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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福州市地方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关于在全市纳税人中开展2010-2011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2-6-26
实施时间: 2012-6-26
法规类型: 纳税信用等级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州
阅读人次: 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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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开展2010-2011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闽国税发[2012]35号)精神,为了积极构建我市税收信用体系,建设、营造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社会氛围,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提高纳税遵从度,现就我市开展2010-2011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通告如下。
  一、评定对象
  2010年1月1日前在福州市范围内办理税务登记(包括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登记)的所有纳税人。
  二、评定标准
  评定标准按照《福建省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标准》(闽地税发[2003]74号,以下简称《评定标准》)采用百分制进行。
  三、评定年度
  本次评定年度为2010—2011年度,即纳税人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会计年度内的纳税信用情况。
  四、评定办法
  (一)评定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必须由纳税人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按照《评定标准》填报《福州市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申请评定表》(见附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发放,一式3份,其中纳税人留存1份,以下简称《申请评定表》)及随附资料,先进行自评,经县(市、区)评定委员会初审后,报市评定委员会审评。
  对2008-2009年度已评定为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继续申请2010-2011年度纳税信用A级的,符合条件的可优先评定。
  (二)评定纳税信用B、C、D级纳税人,由县(市、区)评定委员会直接评定;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外税分局所管辖的纳税人应评定为B、C、D级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送相关的国(地)税局审核,意见一致的,即可评定。
  (三)其他未确定纳税人的评定或县(市、区)评定委员会对评定有不同意见的报市评定委员会研究确定。
  (四)纳税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评为A级:
  1.具有涉嫌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至评定之日仍未结案或已结案但未按照税务机关处理决定改正的;属于举报或移送的稽查立案在查案件的纳税人;
  2.自2010年1月1日起至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之日止新发生欠缴税款情形的;
  3.不能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
  4.自2010年1月1日起至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之日止有税务行政处罚记录的;
  5.不能完整、准确核算应纳税款或者不能完整、准确代扣代缴税款的;
  6.自2010年1月1日起至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之日止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即定期定率、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
  7.2010年1月1日起至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之日止未连续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8.2012年7月15日以后申请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
  五、申请评定程序
  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按照申请、审核、评定、公示、公告等程序进行,并实行分级评定制。
  (一)申请
  1.申请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办法
  (1)必须按照《评定标准》的要求如实填报《申请评定表》(一式3份)及随附资料,进行自评,并于7月15日前同时分别报送给主管国税机关和主管地税机关初审;若纳税人仅有国税或地税涉税事项的,只报送主管国税机关或主管地税机关初审。
  (2)随附资料为2010年度、2011年度税务机关检查结论文书或《纳税人自查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对自查情况签注确认意见)或具有资质的税务中介机构出具的《税务审计报告》,纳税人申请时应选择其中一种随《申请评定表》一同报送。
  2. C、D级纳税人申请B级纳税人办法
  原被县(市、区)评定委员会评定为C、D级纳税人的,可按照《评定标准》的要求如实填报《申请评定表》(一式3份),进行自评,要求升为B级纳税人,并于7月15日前同时分别报送给主管国税机关和主管地税机关初审。
  3.对逾期未提交《申请评定表》的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记录、纳税评估和税源监控资料情况进行综合考评,评定为B、C、D级纳税人。
  4.主管国税局、地税局办税服务厅(中心)分别受理《申请评定表》。
  (二)审核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评定资料及纳税记录、纳税评估和税源监控资料情况认真审核,严格按照《评定标准》评分,初评出A、B、C、D级。对考评分在95分以上的,可评为A级;考评分在60—95分的,评为B级;考评分在20—60分的,评为C级;考评分在20分以下的,评为D级。
  (三)评定
  对评为B、C、D级纳税信用等级的,由县(市、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评定;对评为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由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评定。
  (四)公示
  经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审评后的A级纳税人,将纳税人的名称、法人代表(负责人)、经营地点在《福州日报》、办税服务厅(中心)及福州国税、福州地税、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网站上进行联合公示,征求意见,处理投诉,反馈信息。公示期为7日。
  (五)公告
  对A级纳税人经公示后,没有重大异议的,由市国税局、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联合在《福州日报》、办税服务厅及福州国税、福州地税网站上进行公告,并颁发《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证书,享受A级纳税人的有关鼓励政策;有异议的,由市评定委员会会议研究后予以确定并告知有关各方。
  对评定为D级的纳税人,也可进行公告,以促进其依法诚信纳税。
  六、评定服务
  (一)各级国税局、地税局要认真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积极宣传,鼓励纳税人参与,树立依法诚信纳税的典型,形成全社会依法诚信纳税氛围。
  (二)按照《福州市纳税信用等级分级管理办法(试行)》(榕国地税联[2004]7号)规定,对纳税人实行纳税信用等级分级管理,对评定为A级纳税人的实行A级管理,依法享受鼓励政策;对评定为C、D级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纳税辅导、监控和依法采取有关措施,强化管理,提高纳税意识,积极向B级纳税人引导。对评定的纳税信用等级将提交市政府纳入企业信用档案管理,作为评选有关先进(资信)的依据。
  (三)纳税人可到主管国税局、地税局的办税服务厅(中心)领取《申请评定表》(一式3份),也可通过福州市国、地税网站下载打印《申请评定表》(纸张规格为:A3横式)。
  (四)纳税人需要了解本次信用等级评定活动情况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也可向办税服务厅(中心)和纳税服务热线12366咨询;对涉税违法行为的,可向12366(国税)、83340032(地税)进行举报。
  (五)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通告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相关附件:
【附件 1】: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申请评定表(A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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