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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物价局关于下达2012年第二批执行落后产能差别电价企业名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经贸能源[2012]543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7-30
实施时间: 2012-7-3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232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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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三明市经贸委、物价局,省电力有限公司:
  根据省物价局、省经贸委、省环保厅和省财政厅《关于对落后产能企业实行差别电价的通知》(闽价商[2012]57号)精神,三明市人民政府以明政函[2012]50号文件上报了2012年拟执行落后产能差别电价企业名单。经审核,同意三明市所报部分企业列入我省2012年第二批执行落后产能差别电价企业名单(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批名单所列企业从2012年8月抄见电量起执行差别电价。省电力有限公司对名单中淘汰类型为“国家淘汰”的企业,2012年生产用电电度电价在正常电价基础上加价0.30元/千瓦时,2013年加价0.60元/千瓦时,2014年起加价1.20元/千瓦时;对淘汰类型为“自主淘汰”的企业,2012年生产用电电度电价在正常电价基础上加价0.10元/千瓦时,2013年加价0.20元/千瓦时,2014年起加价0.30元/千瓦时;凡执行峰谷电价政策的,电价在高峰时段按规定上浮,在低谷时段不下浮,加价部分不执行浮动。
  二、对名单中执行分类为“淘汰类”的企业,按其全部生产用电量执行差别电价;对执行分类为“部分淘汰类”的企业,若企业落后生产设备有单独电量计量设施的,按照落后生产设备实际用电量计征差别电价,落后生产设备无单独电量计量设施的,按其落后产能用电量(全部生产用电量×落后产能用电占全厂用电比例)执行差别电价。
  三、市、县两级经贸、物价部门应加强对差别电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对完成落后产能淘汰任务的企业,可根据省物价局闽价商[2012〕57号文件有关规定,按程序申请从执行落后产能差别电价企业名单中撤出。
  四、省电力公司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差别电价,增加的电费收入要及时足额上级省级国库,同时应做好差别电价收入的分类统计工作,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征缴情况。
  五、三明市政府明政函[2012]50号文件所列沙县青懋纸业有限公司、永安亿力热电有限公司、福建省将乐县兴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等3家企业因已销户或已关闭,不列入本批差别电价执行名单。
  六、其它事宜按省物价局闽价商[2012]57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2012年第二批执行落后产能差别电价企业名单
  省经贸委           省物价局
  2012年7月30日

相关附件:
2012年第二批执行落后产能差别电价企业名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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