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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天门市建制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
发文文号: 鄂价工服规[2012]122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7-26
实施时间: 2012-8-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4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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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天门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报来的《关于建制镇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请示》(天价经[2012]8号)收悉。
  按照省委、省政府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城乡一体化建设,进一步加大对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投入的总体要求,鄂财综发[2011]2号和鄂价费规[2011]47号文件对建制镇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相关政策和原则作出了规定。依据规定,现将天门市建制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批复如下:
  一、天门市建制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费标准统一为30元/平方米。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制镇为岳口镇、皂市镇、干一镇、马湾镇、小板镇、胡市镇、九真镇、黄潭镇、渔薪镇、拖市镇、多祥镇、石河镇、佛子山镇、卢市镇、横林镇、麻洋镇、彭市镇、蒋场镇、汪场镇、张港镇、多宝镇。
  二、建制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建制镇建成区范围内按建筑面积收取。征收范围、缴费对象以及减免等有关政策,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鄂财综发[2011]2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收费单位在实施收费前应按规定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以上收费标准自2012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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