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独立审计 > CPA执业规范体系 > 验资业务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三来一补企业不作价设备转作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出资所涉验资询证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汇综复[2011]155号
发文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1-12-20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验资业务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47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关于“三来一补”企业不作价设备转作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有关验资询证业务问题的请示》(粤汇报[2011]1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为促进投资便利化,积极支持“三来一补”企业转型升级,“三来一补”企业转型为外商投资企业时,将不作价设备转作外国投资者的出资,外商投资企业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向所在地外汇局进行验资询证。
  二、会计师事务所向所在地外汇局询证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验资询证申请(流入类)及《外国投资者出资情况询证函》。
  (二)商务主管部门同意外国投资者以原“三来一补”企业不作价设备出资的批复文件。
  (三)评估机构就上述不作价设备出具的《商品价值评估报告》。
  (四)外商投资企业关于转作出资设备已按规定缴纳有关税款和未对外付汇的承诺函。
  三、今后,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办理“三来一补”企业转型外商投资企业时将原不作价设备转作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所涉验资询证事项的,可按照上述原则办理。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建筑业中设备与材料范围划分问 皖地税[1999]26 1999/9/18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甘国税函发[200 2009/11/13
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4号 2018/5/7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中国联通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通 闽地税函[2008] 2008/2/13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常设解释委员会[SIC]解释公告第23号— 解释公告第23号 2000/7/15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旧设备出口 津国税进[2008] 2008/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