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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2012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财综[2012]38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2-7-25
实施时间: 2012-7-25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280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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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级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法制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切实减轻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负担,根据《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当前促进经济发展的25条措施>的通知》(津党办发[2012]10号)精神,在清理审核的基础上,编制了《天津市2012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收费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一级收费项目2项,二级收费项目3项;转经营性收费三级收费项目1项;增加二级收费项目2项,三级收费项目1项。
  取消的收费项目: 超限车辆检测费、图书借阅IC卡工本费、幼儿园管理费、保育费及其他和家庭联办托儿所手续费。
  转经营性收费项目: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资格考试。
  增加的收费项目: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幼儿园住宿费、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费。
  二、对于小型微型企业,应严格按照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津财综[2011]92号)中规定的暂免征收行政事业收费项目执行。
  三、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规定,取消我市原幼儿园收费中的管理费、保育费及其他和家庭联办托儿所手续费,将幼儿园收费项目调整为保育教育费和住宿费。同时,原幼儿园收费和家庭联办托儿所手续费专用收费票据停止使用,在新专用票据统一印制前,幼儿园收费暂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证。
  四、我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按调整后的《收费目录》执行。本《收费目录》不包括中央驻津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今后,我市新增或调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各部门、各单位一律不得擅自设立新的收费项目和自行调整收费标准。
  五、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分别缴入中央、市、区县级国库,纳入相应级次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各执收部门在向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收费时,必须同时出示《收费许可证》和《收费目录》,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按照《收费目录》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付费。凡是《收费目录》没有列明的项目或超过规定标准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
  七、本《收费目录》印发后,此前印发的《天津市2011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停止执行。
  附件:天津市2012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市 财 政 局    市 发 改 委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相关附件:
天津市2012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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