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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示本市民办中小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发改价费[2012]664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2-6-29
实施时间: 2012-6-29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3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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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收费行为,增加透明度,减轻学生及家长的负担,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要求,现将经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民办中小学校收费标准向社会公示。2012学年不再招生的民办学校,其存续的在校生仍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现行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的监督检查。收费单位要将经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依据、举报投诉电话等,在校内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校园网等形式向学生公示,以便于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查询、监督。对按规定应当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收费,学生有权拒绝缴纳。
  附件:天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的民办中小学校收费标准
  二Ο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相关附件:
天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的民办中小学校收费标准.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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