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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属国有企业2011年度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财企[2012]53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2-7-29
实施时间: 2012-7-29
法规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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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1年度省级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征缴工作,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赣府发[2011]3号)、《江西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赣财企[2011]102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开展2011年度省级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申报通知如下:
  一、各预算单位和省属国有企业应当按照省政府政策规定,认真组织,切实做好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工作。
  二、应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应交利润和国有股股利、股息。
  (一)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应交利润
  1.应交利润按照应交利润基数乘以确定的上交比例申报。
  根据赣府发[2011]3号和赣财企[2011]102号文件规定,省盐业集团公司应交利润比例按垄断性企业15%执行;江西铜业集团公司、江西稀有稀土钨业集团公司和省煤炭集团公司应交利润比例按资源类企业10%执行;其他省属企业应交利润比例按5%执行。
  2.应交利润基数为年度净利润扣除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和当年提取的法定公积金的余额。应交利润基数为负数的,按零填报。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按照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决议执行。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国有股持股单位审议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应当遵循赣财企[2011]102号文件第九条规定,即国有股持股单位应就国有股份享有的股权收益是否分配提出审议意见并上报省级预算单位审议,省国资委所监管的企业,由省国资委商省财政厅批准;非省国资委监管的企业,由省级预算单位商省财政厅批准;国有股持股单位必须按批准意见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三、编制合并报表的企业,应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独立企业法人为单位分别进行申报。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数据以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2011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为依据。
  四、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中数据均以万元为金额单位并保留一位小数。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可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下载。
  五、各预算单位要根据中介机构审计后的2011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对所监管企业申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进行审核,填报申报汇总表,于2012年8月10日前将申报汇总表(同时上报电子稿至接收邮箱)、企业申报表报送我厅归口业务处,各归口业务处于2012年8月15日前送厅企业处统一汇总。
  各预算单位申报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厅企业处联系。联
  系人:肖建中,联系电话0791-87287585,传真:0791-87287525电子稿接收邮箱jxcztqyc@
  附件:1.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交利润)申报表;
  2.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股股息、股利)申报表;
  3.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汇总表。
  江西省财政厅
  二O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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