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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2012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发改价费[2012]804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2-7-24
实施时间: 2012-7-24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3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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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财政局、地税局,各委、办、局和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在全面清理审核的基础上,重新编制了《天津市2012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收费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修订后《收费目录》一级收费项目由62项调整为61
  项。取消一级收费项目1项,新增二级收费项目3项、三级收费项目2项。
  取消的一级收费项目:联运办收取的旅客联运代理综合服务费;增加的二级收费项目:海关机关服务中心收取的舱单数据传输处理服务费、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申请表收发货单录入及打印费、网络技术设备维护费。三级收费项目:海关机关服务中心收取的上缴海关总署录入技术设备补偿费、网络维护费。
  二、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一律以《收费目录》为准,未列入《收费目录》的不得核发《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任何部门或单位都不得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发放《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的范围。
  三、各执收部门收费时,必须出示《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并使用由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执收部门未按上述规定执行,交费单位或个人有权拒付。
  四、市发展改革委对《收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五、本《收费目录》印发后,《天津市2011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津发改价费[2011]735号)同时废止。其它有关规定仍按天津市物价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津价费[2008]220号)执行。
  附件:天津市2012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二О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相关附件:
天津市2012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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