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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鲁价费函[2012]31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3-22
实施时间: 2012-5-1
失效时间: 2015-5-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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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申请调整我省自学考试收费标准的函》(鲁教财函〔2011〕28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调整为:报名考务费45元/科次;实践课程考核费65元/科次;毕业论文指导、答辩费(本科)文科类230元/人次,理科类260元/人次;毕业生审定费50元/人,含毕业证书工本费、材料费;转考手续费20元/人次,由转出单位一次性收取。
  二、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征收,全额纳入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考试报名、试卷、租赁考场、监考、审核等相关费用支出,不得挪作它用。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三、上述标准自2012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5年4月30日。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自学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02〕68号)同时废止。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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