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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同意省作家协会收取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的复函
发文文号: 粤价函[2012]833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7-27
实施时间: 2012-7-27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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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作家协会:
  《关于申请继续收取文学创作专业资格评审费的函》(粤作函〔2012〕23号)悉。根据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作家协会机关主要任务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机编〔2002〕4号)等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在进行文学创作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时,可按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 》(粤价函〔2006〕629号)规定收取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具体为:初级评审(认定)费,每人280元(含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费);中级评审费,每人450元(含县人事部门送审费);高级评审费,每人580元(含市人事部门送审费),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每人100元(对需要考试的人员收取)、答辩费每人140元(对需要答辩的人员收取)、论着鉴定费每人200元(对需进行论着鉴定的人员收取)。
  二、请按规定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委托银行代收、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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