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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征求《湖北省资产评估行业服务收费自律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等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评协[2012]37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
发文时间: 2012-7-29
实施时间: 2012-7-29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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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位理事: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资产评估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价工服规[2011]24号),规范资产评估执业收费行为,加强行业自律,省评协秘书处起草、修订了《湖北省资产评估行业服务收费自律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等三个行业自律性管理办法。在前期广泛征求会员意见基础上,协会秘书处对三个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三个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提建设性意见。
  本次征求意见的三个办法拟在三届二次理事(扩大)会上进行审议,请各位理事务必于8月1日(周三)前将修改意见以电子邮件(传真)方式反馈我会。
  请各评估机构收到本通知后及时将通知及附件呈送理事。
  联系人:周汝 何琼
  电 话:87277736、87836397
  电子邮件:hbpg2010@c.n
  附件。doc
  1、征求意见表
  2、湖北省资产评估行业服务收费自律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
  3、湖北省资产评估行业诚信自律公约(修订稿)
  4、湖北省资产评估机构收费自律保证金管理办法(修订稿)
  5、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理事名单
  二零一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件2:
  湖北省资产评估行业服务收费自律管理暂行办法
  (修订审议稿)
  (《湖北省资产评估行业服务收费自律管理暂行办法》于2011年5月4日经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根据行业自律管理的需要,省评协进行了修订,现将此修订稿征求意见后,拟提交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第三届二次理事会议审议。)
  第一条 为加强资产评估服务收费管理,规范资产评估机构执业收费行为,维护注册资产评估师、委托人和相关当事方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境内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在承接资产评估业务时,应严格执行《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资产评估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价工服规[2011]24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
  省外评估机构到湖北省行政区域内执业,须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以及行业协会的自律检查。
  第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按照《通知》的规定,在办公场所显着的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办法等,自觉接受政府部门、委托方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接受服务委托,应当与委托方就服务收费有关事项进行沟通,在业务约定书中明确约定收费条款。资产评估机构向委托方收取评估服务费用时,应出具合法票据。
  第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在承接和执行法定资产评估业务时,报价和收费应在《通知》规定的上下浮动范围内。凡报价或收费低于《通知》规定的最低下浮范围的视为降价竞争行为,下浮50%或经常性采取低于下浮幅度的为恶意降价竞争行为。
  第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在参加投标活动时,须在投标文件中附送《通知》及本办法。按照《通知》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合理确定投标报价,不得采取恶意压价等方式参与招标。
  资产评估机构承接非法定业务不得采取恶意降价方式。
  第八条 为规范评估机构执业收费行为,建立资产评估机构执业收费自律保证金制度(以下简称保证金)。资产评估机构及注册资产评估师违反《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经由调查核实后,提交惩戒委员会作出行业自律惩戒和扣除保证金决定。
  第九条 资产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或在执行法定评估业务中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对资产评估机构及相关注册资产评估师,给予以下自律惩戒,情节严重的,按规定移交政府有关主管部门。
  (一)未按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进行谈话提醒,并发关注函。
  (二)采取向推荐方、委托方支付佣金、回扣等商业贿赂形式承揽业务的,按50%计扣保证金,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惩戒。
  (三)低价承揽业务或恶性降价竞争:
  1、连续12个月累计3次以上,收费在基准收费标准65%(含)-80%(不含)之间的,对该机构发关注函,对机构负责人和签署报告的评估师进行谈话提醒;
  2、连续12个月累计3次以上,收费在基准收费标准50%(含)-65%(不含)之间的,对该机构予以警告并限期整改,并扣除保证金2000元,对机构负责人及签署报告的评估师进行谈话提醒;
  3、连续12个月累计3次以上,收费在基准收费标准50%以下的,对该机构予以行业内通报批评,并扣除保证金3000元,对机构负责人及相关责任评估师予以警告;
  4、出现本条2、3款情形,并累计3次以上,原则上按违规次数较多的情形给予自律惩戒;
  5、连续12个月内因降价竞争受到惩戒的评估机构,因同一事由需再次惩戒的应予以公开谴责,并扣除保证金10000元,对机构负责人及相关责任评估师予以行业内通报批评。
  (四)出具虚假发票或不出具发票的,扣除保证金5000元,对该机构予以警告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予以行业内通报批评。
  (五) 在重大招投标项目中恶意降价竞标,并在行业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扣除保证金5000元,对该机构予以行业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公开谴责,对机构负责人及相关责任评估师予以行业内通报批评。
  第十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按《湖北省资产评估行业评估业务收费报备及检查办法》的相关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情况向省评协报备,并对报备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对采取隐瞒不报或另行编号等行为瞒报、少报的,一经查出,按瞒报、少报项目的收入2%计交违约金,对该评估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行业内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未执行《通知》和行业有关规定而受业内惩戒、行政处罚的,按不良记录记入会员诚信档案。
  第十二条 省评协将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对资产评估机构的服务收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通报,并将通报情况抄送财政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及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评协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省评协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3:
  湖北省资产评估机构收费自律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和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服务收费自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评协[2011]27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收费自律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制度是为维护行业执业秩序,遏制低价无序竞争,规范评估机构执业收费行为,保证执业质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 保证金划分为三个缴纳标准:
  (一)常务理事会员单位,缴纳保证金3万元;
  (二)理事会员单位,缴纳保证金2万元;
  (三)一般会员单位,缴纳保证金1万元。
  第四条 保证金由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省评协)负责收缴和日常管理。
  第五条 省评协开设专户存放,分户核算。保证金及产生的利息归评估机构所有。
  第六条 省评协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向评估机构发出《收费自律保证金缴纳通知书》,评估机构在收到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缴清保证金。
  第七条 根据省评协惩戒委员会作出的惩戒决定,省评协按惩戒决定扣除评估机构的保证金,并向评估机构发出扣除保证金通知书。
  评估机构对惩戒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扣除保证金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省评协提出申诉。
  第八条 评估机构缴纳的保证金被扣除的,应当自收到扣除保证金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省评协补足扣除的保证金数额。
  第九条 评估机构因资金周转等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或补足保证金的,应在规定的缴纳时间内向协会提交延缓缴纳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可顺延30日。
  第十条 评估机构超过规定时间不缴纳或补足保证金的,省评协应当发出书面催缴通知书,要求评估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缴纳。
  评估机构在收到书面催缴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仍不缴纳或补缴保证金的,给予业内通报并停止受理该评估机构的评估师转入、评估师注册和评估师年检。
  第十一条 扣除的保证金用于补充收费专项检查或用于相关奖励经费。
  第十二条 评估机构发生合并的,省评协在收到合并文件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退还被合并评估机构缴纳的保证金及利息。
  第十三条 评估机构采取分立的,分立后的执业机构按新设立执业机构重新缴纳保证金。
  第十四条 执业机构被注销、撤销的,省评协自收到该执业机构被注销、撤销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退还该执业机构的保证金及利息。
  第十五条 省评协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保证金管理情况并接受会员监督。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三届理事会二次会议通过,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评协负责解释。
  附件4:
  湖北省资产评估行业诚信自律公约
  (湖北省资产评估行业诚信自律公约于2008年3月19日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拟提交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为规范我省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行为,维护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提升行业社会公信力,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公约。
  第一条 省内各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及行业从业人员应遵守本公约。
  第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资产评估准则,严守职业道德。
  第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向社会提供专业服务。自觉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管、行业协会的管理和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
  第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增强质量意识和诚信意识,加强质量控制,严格执行资产评估准则和执业规范;加强职业继续教育学习,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加强机构组织管理,完善内部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内部管理制度;加强机构间交流,开展有序竞争,促进共同发展,维护行业整体形象。
  第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应严格遵守《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利用媒体或者其他方式夸大、虚假宣传,误导当事人,承接其资质条件不具备和技术实力无法胜任的项目;
  (二)允许他人或其他单位以其评估机构或注册资产评估师本人名义承接、承办资产评估及与评估资质相关的业务;
  (三)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年检,或为他人提供虚假证明;
  (四)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以外设立办事机构或者分支机构;
  (五)故意诋毁、贬损其他执业机构和人员,以及干涉其他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正常执业;
  (六)迎合客户不当要求,人为操纵评估结果,弄虚作假、提供有失公允的评估报告;
  (七)未经委托方许可对外提供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和项目资料,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其他违反评估准则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七条 严格执行评估服务收费标准,及时报备收费执行情况,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采取向推荐方、委托方支付佣金、回扣等形式或压低评估服务收费承揽业务;
  (二)向委托方或相关当事人索取不正当利益或收取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
  (三)在参与招投标活动中采取恶意低价竞标,给行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四)其他不正当低价竞争行为。
  第八条 建立和严格执行评估机构收费自律保证金制度,自觉维护行业收费秩序,有效规范评估机构收费行为,增强行业自律约束力。
  第九条 对严重违规的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按规定予以自律惩戒,其违约行为及处理情况记入会员诚信档案。
  第十条 各资产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首席合伙人代表评估机构签署本公约,并在评估机构存续期内有效。
  第十一条 新设立的评估机构,在办理会员手续时履行有关签约手续。
  第十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有对违反公约情况进行监督的责任和举报的权利。
  第十三条 本公约由省评协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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