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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代理发行2009年吉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债券有关事宜的请示
发文文号: 财库[2009]117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09-8-24
实施时间: 2009-8-24
法规类型: 国债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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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吉林、广西、黑龙江、内蒙古省(区)财政厅,2009—2011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安排,经分别与吉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黑龙江省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协商,财政部决定代理发行2009年吉林省政府债券(二期)、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债券(二期)、黑龙江省政府债券(二期)和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债券(二期)(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现就本次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行条件
  (一)发行场所。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以下简称各交易场所)发行。
  (二)品种和数量。本次发行各期债券品种为3年期固定利率附息债,2009年吉林省政府债券(二期)、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债券(二期)、黑龙江省政府债券(二期)和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债券(二期)计划发行面值总额分别为25亿元、30亿元、30亿元和27亿元,全部进行竞争性招标。
  (三)时间安排。2009年8月28日招标,8月31日开始发行并计息,9月2日发行结束。
  (四)上市安排。2009年9月4日起上市交易。本次发行各期债券分开上市交易。各交易场所交易方式为现券买卖和回购。本次发行各期债券上市后,可以在各交易场所间相互转托管。
  (五)兑付安排。本次发行各期债券利息按年支付,每年8月31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支付利息,2012年8月31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财政部代为办理本次发行各期债券还本付息,委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办理利息支付及到期偿还本金等事宜。
  (六)发行手续费率。为承销面值的0.05%。
  二、招投标
  (一)招标方式。本次发行各期债券通过合并标书招标,招标总量112亿元。采用单一价格荷兰式招标方式,标的为利率,全场最高中标利率为本次发行各期债券的票面利率。
  (二)时间安排。2009年8月28日上午10:00-10:40为竞争性招标时间;竞争性招标结束后20分钟内为填制债权托管申请书时间。
  (三)参与机构。2009-2011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以下简称承销机构,名单附后)有资格参与本次投标。
  (四)投标标位限定。每一承销机构最高、最低标位差为20个标位,无需连续投标。每个标位投标量最低为0.2亿元,且应当为0.01亿元的整数倍。
  (五)中标量和托管结果拆分。招投标和债券托管场所选择结束后,财政部按照下述顺序拆分承销机构各期债券的中标量和托管结果。
  1.拆分各期债券实际发行量。根据全场中标总量占招标总量的比例(精确到0.01%)和各期债券计划发行量,确定各期债券的实际发行量(先舍尾取整到0.01亿元,尾数按计划发行量大债券优先的原则拆分)。
  2.拆分承销机构各期债券中标量。根据各期债券实际发行量占全场中标总量比例(精确到0.01%),对承销机构中标总量按各期债券进行拆分(先舍尾取整至0.01亿元,剩余尾数按照发行量大的债券优先、中标量大的承销机构优先的原则拆分)。
  3.拆分承销机构托管结果。根据承销机构在各交易场所托管量占这一承销机构中标总量比例(精确到0.01%),对这一承销机构各期债券中标量按各托管场所进行拆分(先舍尾取整至0.01亿元,剩余尾数按照发行量大的债券优先、交易所市场优先的原则拆分)。
  拆分结束后,财政部通知吉林、广西、黑龙江、内蒙古省(区)财政厅(以下简称各地财政厅)各承销机构该省(区)政府债券中标量和应缴款金额,同时向国债登记公司确认拆分后的承销机构各期债券中标量、托管结果和应缴款金额。国债登记公司按财政部授权将拆分后的各期债券中标量、托管结果和应缴款金额通知承销机构。
  三、分销
  (一)分销方式。本次发行各期债券分开分销。采取场内挂牌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的方式分销。合同分销部分应于2009年8月31日至9月2日向各交易场所发出分销确认。
  (二)分销对象。分销对象为在国债登记公司开立债券账户及在证券登记公司开立股票和基金账户的各类投资者。承销机构间不得分销。
  (三)分销价格。承销机构根据市场情况自定分销价格。
  四、发行款缴纳
  承销机构于2009年9月2日前(含9月2日),将发行款通过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分别缴入各地财政厅指定账户。缴款日期以各地财政厅指定账户收到款项为准。承销机构未按时缴付发行款的,按规定将违约金通过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缴入各地财政厅指定账户。支付报文中附言为必录项,填写时应当注明缴款机构名称、债券名称及资金用途。
  (一)2009年吉林省政府债券(二期)缴款信息。
  户  名:吉林省财政厅
  收 款 人:吉林省财政厅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吉林省分库
  账  号:0700000000022710101
  汇入行行号:011241010000
  附  言:XX公司2009年吉林省政府债券(二期)
  发行款(或逾期违约金)
  (二)200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债券(二期)缴款信息。
  户  名:广西区财政厅
  收 款 人:广西区财政厅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广西区分库
  账  号:271101
  汇入行行号:011611000006
  附  言:XX公司200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债券(二期)
  发行款(或逾期违约金)
  (三)2009年黑龙江省政府债券(二期)缴款信息。
  户  名:黑龙江省财政厅
  收 款 人:黑龙江省财政厅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黑龙江省分库
  账  号:271001
  汇入行行号:011261000001
  附  言:XX公司2009年黑龙江省政府债券(二期)
  发行款(或逾期违约金)
  (四)2009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债券(二期)缴款信息。
  户  名: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收 款 人: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内蒙古自治区分库
  账  号:27101
  汇入行行号:011191000001
  附  言:XX公司2009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债券(二期)
  发行款(或逾期违约金)
  五、债权确认
  各地财政厅在确认发行款入库后,通过财政部(国库司)通知国债登记公司确认总发行额度、银行间市场分销认购人和承销机构自营额度的相应债权,国债登记公司应当同时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公司确认交易所市场分销认购人和承销机构自营额度的相应债权。
  六、其他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09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特案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有关规定外,本次发行工作按《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代理发行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的通知》(财库[2009]1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代理发行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招投标和考核规则〉的通知》(财库[2009]21号)规定执行。
  二OO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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