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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2年重庆市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2-7-18
实施时间: 2012-7-18
法规类型: 业务管理 项目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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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外地来渝设立的分支机构:
  为切实履行财政部门会计、评估监管职责,促进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改进和提升内部管理和执业水平,重庆市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第24号令)、《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2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财监[2012]67 号)、《财政部关于开展2012年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财企[2012]121号)、中注协《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会协[2009]46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2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12]124号)、中评协《资产评估执业质量自律检查办法》(中评协[2006]98号)、《关于发布〈2012年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中评协[2012]112号)的精神,决定开展2012年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和对象
  通过检查,规范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以下简称“执业机构”)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以下简称“执业人员”)执业行为,提高执业人员执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全面提升会计信息质量,促进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行业优质服务和良性发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
  按照财政部门、行业协会5年一个检查周期的原则,2012年全市计划检查会计师事务所20家、评估机构16家。
  二、检查方式
  为整合资源,避免重复,信息共享,形成合力,达到提升行业管理及行政监管水平的目的,采取联合检查的形式,由市财政局与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市注协、市评协”)共同组织、实施检查工作。
  (一)开展自查。各执业机构对质量控制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业务质量、收费标准执行情况开展全面自查。
  (二)开展重点检查。在自查情况基础上确定重点检查名单。
  三、检查范围和内容
  检查范围:重点检查执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2012年1月—6月期间出具的审计、验资和评估报告,必要时可追溯以前年度和延伸检查相关单位。
  检查内容为执业机构质量控制体系设计的适当性及运行的有效性、业务项目质量、收费标准执行情况。具体包括:
  (一)质量控制体系检查
  通过对质量控制环境、合伙人机制、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人力资源、业务执行、业务标准和程序的制定、修改和传达、职业道德等要素的检查,客观评价执业机构质量控制体系设计的适当性及运行的有效性。
  重点关注执业机构层面和业务项目层面的质量控制,具体包括:执业机构领导层对业务质量的重视程度,业务委派中的专业胜任能力考虑、项目合伙人对业务的参与程度、质量控制复核、员工培训和薪酬结构等;同时关注设立条件、股东(合伙人)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执业人员的独立性,是否存在挂名签字、兼职执业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业务项目检查
  在质量控制体系检查的基础上,合理确定重点检查领域、检查的样本和关注事项,重点检查收费较低的业务项目和高风险的业务项目;重点关注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将风险导向审计理念落到实处,是否在开展初步业务活动的基础上,制定有针对性的审计策略,执业机构是否遵循审计准则或评估准则执业,业务质量控制复核是否流于形式,出具的业务报告是否恰当等。
  (三)执业收费的检查
  通过对业务收费的检查,评价执业机构收费执行情况,结合抽查的业务项目,评价是否存在降低收费的同时降低执业质量的行为,是否存在不正当低价竞争行为。
  四、组织实施
  由市财政局和市注协、市评协共同组织实施检查工作。检查人员主要从执业机构中抽调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业务经验丰富的执业人员,与市财政局、市注协、市评协工作人员共同组成检查组。检查前将对检查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并做好检查前的准备、检查中的协调和检查后期的处理工作。
  现场检查时间于2012年7月开始,9月底结束。
  五、具体要求
  (一)各执业机构应高度重视,认真自查。自查内容包括:执业机构质量控制制度涉及质量控制环境、合伙人机制、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人力资源、业务执行、业务标准和程序的制定、修改和传达、职业道德等要素的建立与运行情况、业务项目质量情况和收费执行情况等。自查报告于7月23日前将纸制件送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处。
  联系人:王  伟  电话:67575502
  (二)各被查执业机构应积极主动配合检查工作。检查组在开始现场检查前将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被查执业机构,被查执业机构在被检查期间应尽量不安排执业人员外出,并准备好相关资料备查,积极配合检查组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六、检查处理
  对执业机构自查出来的问题,依法酌情从轻处理;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由市财政局和市注协、市评协分别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并对检查情况予以通报。
  七、纪律要求
  检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检查纪律,保证检查工作廉洁公正。检查工作接受公众监督,监督举报联系方式如下:
  举报电话:67575502 67031029
  举报邮箱:cqicpajgb@
  二O一二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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