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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2年上海市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库[2012]37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2-7-23
实施时间: 2012-7-23
法规类型: 国债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2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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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2012年上海市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做好2012年上海市政府债券发行工作,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同意,制订了《2012年上海市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二O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2012年上海市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2012年上海市政府债券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2012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的通知》(财库[2012]47号)要求,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上海市政府债券,是指以上海市人民政府作为债务人承担按期支付利息和归还本金责任,由上海市财政局办理发行和拨付发行费,财政部代为办理还本付息的可流通记账式债券。2012年上海市政府债券期限为5年、7年,利息按年支付,发行后可按规定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场所”)上市流通。
  第三条 上海市政府债券实行年度发行额管理,2012年债券发行总额为国务院批准的89亿元额度,其中5年期、7年期债券各44.5亿元。
  第四条 2012年上海市政府债券每期发行数额、发行时间等要素由上海市财政局确定,并按规定提前将债券发行计划报送财政部。
  第二章 发行与上市
  第五条 上海市财政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建2012年上海市政府债券承销团。2012年上海市政府债券承销商应当是2012-2014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原则上不得超过20家。
  第六条 上海市财政局与上海市政府债券承销商签署债券承销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承销商可以委托其在上海市的分支机构代理签署并履行债券承销协议。
  第七条 上海市政府债券发行采用市场化招标方式。参与投标机构为2012年上海市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
  第八条 上海市政府债券招标日5个工作日前(含第5个工作日),上海市财政局通过上海财政网站、中国债券信息网等渠道向社会公布上海市政府债券发行文件。
  第九条 上海市财政局于招标日借用“财政部国债发行招投标系统”组织招投标工作,并邀请上海市监察局派出观察员现场监督招投标过程。
  第十条 招投标结束后,上海市财政局通过上海财政网站、中国债券信息网等渠道向社会公布中标结果。
  第十一条 招投标结束至缴款日为上海市政府债券发行分销期。中标的承销团成员可于分销期内在交易场所采取场内挂牌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的方式向符合规定的投资者分销。
  第十二条 上海市政府债券的债权确立实行见款付券方式。承销团成员不晚于缴款日将发行款缴入国家金库上海市分库。上海市财政局于债权登记日(即缴款日次一个工作日)中午前,将发行款入库情况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并委托国债登记公司将涉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分托管的部分,于债权登记日通知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
  第十三条 上海市财政局发行上海市政府债券,向承销商支付的发行费为发行面值的1‰。
  第十四条 上海市财政局于缴款日后5个工作日内(含第5个工作日)办理发行费拨付。
  第十五条 上海市政府债券于上市日起,按规定在交易场所上市流通。
  第三章 还 本 付 息
  第十六条 上海市财政局于还本付息日的5个工作日前(不含还本付息日,含第5个工作日)将债券还本付息资金缴入中央财政专户,并及时报告财政部(国库司)还本付息资金缴纳情况,由财政部按照有关规定代为办理还本付息。
  第四章 法律责任和罚则
  第十七条 承销团成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按时缴纳上海市政府债券发行款的,按逾期支付额和逾期天数,以当期债券票面利率的两倍折成日息向上海市财政局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公式为:
  违约金=逾期支付额×(票面利率×2÷当年实际天数)×逾期天数
  其中,当年实际天数指应发生资金支付年份的全年实际天数,下同。
  第十八条 上海市财政局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未按时足额向承销团成员支付发行费,或者未按时足额向中央财政专户缴纳应还本息等资金的,按逾期支付额和逾期天数,以当期债券票面利率的两倍折成日息向承销团成员支付违约金,或者向财政部支付罚息。计算公式为:
  违约金或者罚息=逾期支付额×(票面利率×2÷当年实际天数)×逾期天数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招标日,是指上海市政府债券发行文件规定的上海市财政局组织发行招投标的日期。
  (二)缴款日,是指上海市政府债券发行文件规定的承销团成员将认购上海市政府债券资金缴入国家金库上海市分库的日期。
  (三)上市日,是指上海市政府债券按有关规定开始在交易场所上市流通的日期。
  (四)还本付息日,是指上海市政府债券发行文件规定的投资者应当收到本金或利息的日期。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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