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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粤价函[2012]823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7-25
实施时间: 2012-8-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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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关于审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的函》(粤人社函〔2012〕949号)悉。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强制性培训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1998〕1号)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依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有关规定, 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的施教机构开展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按公需科目每人每课时3元、专业科目和个人选修科目每人每课时4元的标准收取培训费,收费总课时不超过72课时。教材资料费按实收取。在培训过程中发生的食宿、交通费用由学员自理。除此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考虑远程继续教育培训能解决边远地区和非公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问题同时可节约资源、提高效率,同意远程继续教育培训公需科目的收费按每人每课时3元的收费标准执行
  远程继续教育培训专业科目和个人选修科目的收费标准,请你厅另文申报。
  三、有关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强制性培训收费)后方可进行收费,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
  以上规定自2012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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