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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政务公开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劳社部发[2006]3号
发文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时间: 2006-1-5
实施时间: 2006-3-1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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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政务公开办法》已于2005年12月30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各地支持我部对全国劳动保障系统的政务公开工作。
  二00六年一月六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政务公开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公正透明的劳动保障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劳动保障系统工作人员对劳动保障行政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进一步推行依法行政,改进劳动保障部机关及直属机构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能,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有关政务公开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劳动保障部在劳动保障行政决策、行政管理和劳动保障政务信息等方面对全国劳动保障系统(以下称“本系统”)实行政务公开的事项。
  劳动保障部机关及直属机构(以下称部属各单位)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推行政务公开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方便的原则。
  除本办法第 七条所列免予公开的事项外,凡劳动保障部直接从事的劳动保障事务和掌握的劳动保障信息,均面向本系统予以公开。
  公开内容要全面真实,公开方式要及时便捷,办事结果要公平公正,要方便本系统工作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办理有关事务和对劳动保障部实行监督。
  第四条 公开事项在增加、变更、撤销或终止时,及时公布并做出说明。
  第二章 政务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除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政务公开办法》规定向社会公开的内容外,劳动保障部向本系统公开的事项还有:
  (一)执行政策的具体文件
  1.内部工作制度;
  2.业务工作流程。
  (二)工作计划、工作部署
  1.劳动保障全国性及区域性工作部署;
  2.年度劳动保障事业计划;
  3.年度全国性会议计划、培训计划。
  (三)劳动保障工作情况通报
  1.部领导重要讲话精神;
  2.部及各地劳动保障工作动态、典型经验;
  3.各地劳动保障规章、政策文件;
  4.对地方劳动保障工作有借鉴、指导意义的调研报告、出访报告;
  5.劳动保障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工作情况通报,劳动保障经办事务个案情况通报;
  6.劳动保障科学研究成果。
  (四)全国社会保险基金年度预决算
  (五)信访、监察工作情况通报
  1.每季度通报部来信来访情况;每年通报部和各地劳动保障来信来访情况;
  2.每年汇总和通报各地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情况。
  (六)突发事件处理
  在突发涉及劳动保障群体性事件时,需采取的应急措施及处置情况。
  (七)非行政许可的审批事项
  1.国务院批准的非行政许可的审批事项目录及调整情况;
  2.由劳动保障部承办的非行政许可的审批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结果。
  (八)重大政策和相关文件草案
  劳动保障部起草的法律法规草案、拟作出的决策、制定的政策或者编制的规划、计划、方案等,凡涉及各地劳动保障工作的,无特殊情况均应在制定过程中在系统内广泛征求意见。
  (九)机构、人事、财务方面
  1.劳动保障部及其所属机构的领导人员变更情况;
  2.有关劳动保障相关经办机构的设立、裁撤、变更等情况;
  3.年度全国性表彰、评比计划;对全国性表彰单位和人员名单在系统内提前公示;全国性评比结果;
  4.各类中央对地方财政补贴预算、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
  (十)凡已对社会公开的事项,视同已对劳动保障系统公开。
  关联法规:
  第六条 对于只涉及个别地区和个别人的劳动保障事项,本系统内的涉及事项单位和涉及事项本人有权依据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向劳动保障部申请向其公开。
  第七条 下列事务和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公开后可能会影响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活动或者会影响个人、单位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二)、 (三)项所列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受免予公开的限制:
  1.当事人同意公开的;
  2.公开的公共利益超过可能造成的损害的;
  3.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公开的。
  第一款第(四)、(五)项所列的事项,如果确有必要征求意见、举行听证的,或公开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且不会造成实质性危害的,劳动保障部可以决定向本系统公开。
  第八条 涉密事项需要地方劳动保障部门知道或办理的按规定渠道和程序处理。
  第三章 政务公开的形式
  第九条 对本系统各类劳动保障政务事务和信息公开的主渠道是网站。除对社会公众公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政府网站外,对本系统内部主要是“劳动保障系统工作信息网”(简称“工作网”)。凡在上述网站公布的信息,即为已经对本系统公开的信息。
  第十条 根据实际需要,充分利用报纸、刊物、广播、电视和专业网站等媒体,在面向社会的同时面向本系统公开劳动保障信息和事务。继续采用文件、会议(包括视频会议)等方式公开有关事务和信息。对需要在本系统广泛征求意见、听取建议的,采用会议、咨询、论证等形式,对劳动保障部行政决策的过程和结果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各类信息和事务公开期限根据其紧急程度,分别为“生成(或领导批定,下同)后1小时内”、“生成后24小时内”、“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生成后10个工作日内”。
  第四章 组织实施和监督保障
  第十二条 设立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由主管部领导担任组长,由办公厅、法制司、规划财务司、驻部监察局、信息中心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研究、协调推进政务公开过程中的重要问题。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办公厅,在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组织、指导、推动本办法的实施。
  部属各单位一把手为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负责人,综合处(办公室)负责协调本单位政务公开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建立政务公开的同步审批制度、检查考核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公开评议制度等各项制度,建立实行政务公开的保障体系,保证政务公开的有效实施。
  第十四条 部属各单位和工作人员要接受有关监督部门和服务对象的监督,通过有效方式听取意见,发现问题认真进行整改,认真处理对政务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等,保证政务公开工作的落实。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甚至弄虚作假的,要依据法律和纪律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监察部驻部监察局负责对劳动保障部面向本系统政务公开的实施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和评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劳动保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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