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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开展资产评估机构2011年度综合等级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评协[2012]21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2-7-6
实施时间: 2012-7-6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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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资产评估机构:
  为树立品牌战略,增强竞争优势,提升服务意识,全面客观反映其以质量为主线的总体执业状况和执业能力,更好地为政府各监管部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方准确评价资产评估机构,合理选择资产评估机构提供依据,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试行)〉通知》(中评协[2007]109号)、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上报2012年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有关数据的通知(中评协[2012]120号)精神,开展我省2011年度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工作,
  具体实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试行)》和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做好本机构的综合评价工作。本次我省资产评估机构综合等级评价限定为2011年度,中评协[2007]109号文件第七条规定的评估机构年评估收入、完成后续教育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数量、注册资产评估师年人均评估业务收入、注册资产评估师平均执业时间、注册资产评估师平均学历结构、执业质量、行业贡献等参评数据,一律以2011年12月31日为截止期。各资产评估机构对参评的各项指标数据认真核查,如实申报,对评价信息填报失实的,将按《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处理,并给予全省通报批评。
  二、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2012年7月30日之前,将填写好的《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执业质量减分统计表》(附件1)、《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行业贡献得分统计表(地方)》(附件2)、《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行业贡献得分统计表(中央)》(附件3)、《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总公司、母公司业务收入统计表》(附件4)和《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与资产评估机构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统计表》(附件5)一式两份及连同以上表格的电子版上报给省协会。对需要其他地方协会证明的行业贡献,将取得的书面证明文件一并同期上报,超期未报或申报资料不实、后补而延期申报的,所产生的后果由参评资产评估机构自己负责。
  联系人:夏长东
  联系电话:0431-88591805
  二○一二年七月六日
  附件:
  1.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执业质量减分统计表
  2.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行业贡献得分统计表(地方评协)
  3.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行业贡献得分统计表(中评协)
  4.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总公司、母公司业务收入统计表
  5.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与资产评估机构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统计表

相关附件:
附件1-5.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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