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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12版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表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陕国税函[2012]46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2-29
实施时间: 2012-2-2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阅读人次: 343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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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6号)的规定,2012版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2012版预缴表”)在2012纳税年度开始启用,综合征管软件升级后可以接收2012版预缴表,为了保证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月(季)申报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采取各种措施做好2012版预缴表的使用工作
  2012版预缴表汲取了2008版预缴表实际使用中的经验,并以其为基础改进而来,使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更加科学和清晰。为了更好帮助纳税人适应新版申报表的变化,各单位应督促纳税人升级申报软件、尽快印制并发放新版申报表,保证2012年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顺利进行。同时,应采取各种措施做好2012版预缴表的宣传和辅导工作,让纳税人充分掌握2012版预缴表较旧版预缴申报表的主要变化,切实提高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二、综合征管软件升级使用2012版预缴表后,实际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为了预防在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出现问题,各单位应提醒、督促纳税人不得使用2008版预缴表进行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必须全部使用2012版预缴表。
  (二)按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纳税人,需要对【2008版汇总(合并)纳税信息维护】模块进行维护, 将“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预算科目” 填写为1010440项“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项下的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将“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预算级次” 填写为“中央60%,省级20%,市县20%”;将“总机构缴纳已撤销分支机构预算科目” 填写为“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 项下的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将“总机构缴纳已撤销分支机构预算级次”填写为“中央60%,省级20%,市县20%”。完成维护后方可填写《2012版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29和第30行。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的规定,我省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按照项目经营收入的2‰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在进行预缴申报前,应先通过【特定业务预缴税款维护】模块,将外地预缴所得税款录入综合征管软件。纳税人申报时,《2012版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14行根据【特定业务预缴税款维护】模块之前录入的数据自动带出,不能手工填写。因此,若纳税人需填写A类报表第14行,主管税务机关应先对其预缴的税票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的税额录入综合征管软件后才能正常申报。
  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发生此类业务的纳税人(特别是之前的征期发生过该项业务的纳税人),若进行修改申报表或补充申报,在修改或补充申报时应特别注意申报表第14行自动带出的数据是否正确,如果发现数据有误的,及时报告省局(所得税处)处理。
  (四)外省建筑企业在我省设立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需在【2008版汇总(合并)纳税信息维护】模块中操作,将该项目部“跨地区税收转移企业”选择为“项目部预缴”、将“月(季)度预缴比例”选择为“0.2%”后,项目部可以正常申报并按收入的2‰预缴税款,不需进行年度申报。
  (五)各单位应加强对纳税人月(季)度预缴申报表的审核。如《2012版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8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第16行“减:以前年度多缴在本期抵缴所得税额”系统不会自动审核上述两行数据是否正确,因此各单位应注意审核纳税人的申报表,减少申报错误。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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