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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2年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财企[2012]60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2-7-23
实施时间: 2012-7-23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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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资产评估机构:
  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2012年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财企[2012]121号)的精神,我厅决定开展以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检查为核心的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通过检查,督促资产评估机构改进和提升内部管理、执业水平,提高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素养,促进资产评估行业优质服务,提升评估行业社会公信力。
  二、检查组织领导
  省财政厅成立2012年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领导全省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财政厅总会计师朱华勇担任,副组长由企业处处长廖崇良和省评协主要负责人肖加忠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财政厅检查办公室”),省财政厅检查办公室设在省评协,省财政厅检查办公室主任由肖加忠同志兼任,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全省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检查的各项工作。
  三、检查对象
  2012年我省拟检查40家资产评估机构,占全省机构总数的24.54%,主要检查前四年未被检查以及存在下列情形的评估机构:
  1.被投诉举报或涉及有关部门移交案件的;
  2.已受过行政处罚或自律惩戒的;
  3.内部管理混乱,对执业质量造成影响的;
  4.恶意降低服务费、用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四、检查范围和内容
  检查范围以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之间开展的评估业务及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为主,可以根据被检查对象的具体情况,抽查以往年度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检查内容主要是资产评估准则的执行、资产评估机构内部管理和质量控制、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费用的收取、资产评估机构设立条件的持续、合伙人或股东任职条件的持续、首席合伙人或法定代表人任职条件的持续、证券业务资产评估机构资格条件的持续等情况,具体包括:
  (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准则的情况。以抽查的方式重点检查涉及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报告。检查次序是企业价值评估报告、无形资产评估报告、单项资产或资产组合评估报告以及其他资产评估报告(重点检查新的评估业务报告)。通过对上述资产评估报告及其工作底稿的抽查,重点关注《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着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等准则规范的执行情况,并兼顾其他业务准则和规范的执行情况。检查重点是:是否根据业务具体情况履行了适当的评估程序;是否全面履行评估业务所需的系统性工作步骤;工作底稿是否能反映评估程序实施情况,支持评估结论;资产评估报告是否清晰、准确的陈述报告内容,没有误导性表述;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出具虚假、不实资产评估报告。
  (二)资产评估机构及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的情况。检查重点是:是否签署本人未参与项目的评估报告;是否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签署评估报告;是否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评估机构执业;是否采用恶意降低服务费等不正当的手段招揽业务。
  (三)资产评估机构内部管理和质量控制情况。检查重点是: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建立了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执业质量控制制度、评估业务管理制度和业务档案管理制度。重点检查这些制度执行的有效性,尤其是对评估工作底稿和资产评估报告的复核情况;对分支机构的质量管理和控制情况。
  (四)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费用的收取情况。检查重点是:评估机构公示的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取评估费用出具票据情况;项目收费价格浮动幅度;采取招(投)标方式取得法定资产评估服务业务时的投标报价;资产评估项目实际收费情况(项目取得方式、收费方式、计费依据或计费标准、实际收费相对于收费标准的折扣、业务约定书载明收费金额及实际收费金额等)。
  (五)资产评估机构设立条件的持续情况、合伙人或股东任职条件的持续情况、首席合伙人或法定代表人任职条件的持续情况、资产评估机构证券评估资格条件的持续情况。检查重点是:2011年末,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或股东、首席合伙人或法定代表人是否持续符合《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4号)的相关条款。
  五、检查人员和检查程序
  检查人员由省财政厅、省资产评估协会选派的有关工作人员和选聘的职业道德好、理论知识和执业经验丰富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担任,拟从评估机构选派12名注册资产评估师参加检查。共分六个检查小组,每组设一名组长,一名技术副组长。
  检查程序以及检查人员的权利和检查纪律,按照《资产评估执业质量检查办法》(中评协〔2006]9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检查步骤及要求
  (一)资产评估机构检查前准备工作。
  省财政厅检查办公室于2012年7月底前下发检查通知,各检查对象应当自收到检查通知之日起,抓紧做好已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工作底稿的立卷归档和发文登记工作。
  (二)检查人员的培训工作。2012年7月底前,省财政厅检查办公室将对抽调参加本次检查工作的检查人员进行集中培训;
  (三)检查组的实地检查工作。2012年8-9月,省财政厅检查办公室将组织检查人员分组开展实地检查工作,各检查对象的具体检查时间将另行通知;
  所有检查对象应当在检查组到达前,完成检查通知书中要求的准备工作,并做好以下检查配合工作:
  1.给检查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和办公条件;
  2.安排专人负责联络检查事宜;
  3.安排机构相关负责人和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其他有关人员配合检查组工作;
  4.及时给检查组提供检查工作所需要的资料;
  5.检查组认为其他需要配合的事项。
  (四)检查总结和处理工作。2012年10月底前,省财政厅检查办公室将对检查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完成对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处理工作。2012年11月底前,将本次检查工作总结报送省财政厅检查办公室。并将对检查发现的内部管理规范和执业质量好的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以及检查成绩突出的检查人员予以表彰,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财政厅检查办公室。
  对检查发现的违规执业行为,按照行业自律惩戒规定予以处理。对检查发现涉及违反《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4号)及《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财政部令第15号)有关规定的问题,及时移交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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