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独立审计 > 行业管理 > 师所资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转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规范为拟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注协[2012]38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12-7-24
实施时间: 2012-7-24
法规类型: 师所资格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79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现将《中国注册会计师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为拟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为做好此项工作,特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出具证明工作的有关程序:
  (一)申请。由全体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件和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到省注协会员管理部办理。
  (二)受理。省注协每季度受理一次,即每年的2月、5月、8月、11月。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对有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三)调查。省注协根据日常管理中掌握的情况,利用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组织各市注协相关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和执业情况进行现场调查或者调阅业务报告和工作底稿,评价申请人是否具备担任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的职业道德和胜任能力。
  (四)审议。由“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内部治理指导小组”对申请人是否具备合伙人或者股东资格进行民主审议。
  (五)公示。省注协将符合拟出具证明的申请人姓名、出生年月、执业资格、执业经历等基本情况在省注协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公众监督。
  (六)出证。省注协根据调查、审议和公示情况,每季度末办理出具证明的相关手续。
  (七)备案。省注协自出具证明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证明文件报中注协备案。
  二、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办理出具证明工作:
  (一)对已办理了退休手续的申请人;
  (二)对年龄超过60周岁的申请人。
  三、有关省注协内部治理指导小组审议和表决程序按《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 资产评估机构内部治理指导小组工作规程》办理。全省资产评估机构有关合伙人、股东出具证明工作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拟任会计师事 苏会协[2011]73 2011/11/1
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过程中股东资格审查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1]423号 2001/12/21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转制 2011/11/28
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 京会协[2013]53 2013/4/11
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湖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 湘注协[2013]62 2013/9/2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离开事务所后是否继续享有股东资 财会[2001]014号 2001/3/18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健全合 浙注协[2019]1号 2019/1/4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住所变 0001/1/1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规范新设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有 豫会协[2011]66 2011/11/28
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 京会协[2006]04 2006/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