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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做好全省幼儿园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价成[2012]83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6-1
实施时间: 2012-6-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2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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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为进一步落实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鄂价费规[2012]36号)精神,做好全省幼儿园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
  一、依法按程序进行成本监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42号令)及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制度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幼儿园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工作。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幼儿园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工作,成本调查监审分局具体负责成本监审工作。
  三、成本监审对象为各市、州、县(含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下同)所属公办幼儿园,监审内容为幼儿园教育培养成本和寄宿制幼儿园住宿费成本。
  四、成本监审工作组织及分工。各市、州、县物价局成本调查监审分局负责本级及所辖区域内幼儿园教育培养成本和寄宿制幼儿园住宿费成本监审工作,所出具的成本监审报告应分别报上一级成本调查监审分局备案,上级成本调查监审分局如发现下级成本调查监审分局在幼儿园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工作中存在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
  五、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向省物价局申报公办幼儿园定价时,必须将成本监审报告作为附件一并上报。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可将幼儿园教育培养成本向社会公开。
  七、为统一全省幼儿园教育培养成本审核口径和计算方法,省物价局成本调查监审分局研究拟定了成本监审表格和核算方法(见附件),请参照执行。
  附件:1.幼儿园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表(表1-表5)
  2.幼儿园教育培养成本核算方法(参考)

相关附件:
附件1-2.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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