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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武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批复
发文文号: 鄂价工服规[2012]68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6-1
实施时间: 2012-6-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2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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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武汉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报来的《关于重新制定武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武价房[2012]42号)收悉。
  根据省委、省政府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城乡一体化建设,进一步加大对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投入的总体要求,经研究,武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继续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恢复性调整武汉市城市基础建设配套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鄂价费[2010]98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即城市基础设施费按建筑面积计征,主城区为120元/平方米,新城区为60元/平方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政策及减免范围严格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鄂财综复[2002]95号、鄂财函[2005]373号文件规定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扩大范围收费。本批复自2012年6月1日起执行。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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